目 錄
3.11 傳輸方式、傳輸線纜、傳輸設備的選擇與布線設計................................14
第四章 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18
4.1 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18
4.2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19
"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20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21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21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22
4.3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23
"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24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25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25
Ⅴ 重點目標防護設計.................................................................................26
Ⅵ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26
4.4 重要物資儲存庫安全防范工程設計............................................................28
"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28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29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29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29
4.5 民用機場安全防范工程設計......................................................................30
"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30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31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31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31
4.6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工程設計......................................................................32
"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32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32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33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33
第五章 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34
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設計..........................................................34
" 基本型安防工程設計.............................................................................34
Ⅲ 提高型安防工程設計.............................................................................35
Ⅳ 先進型安防工程設計.............................................................................36
5.2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36
" 基本型安防工程設計.............................................................................36
Ⅲ 提高型安防工程設計.............................................................................37
7.2 系統功能與主要性能檢驗..........................................................................43
7.3 安全性及電磁兼容性檢驗..........................................................................43
8.2 驗收條件與驗收組織..................................................................................46
1.0.1 為了規范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檢驗和驗收,提高安全防范工程的質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安全防范工程。通用型公共建(構)筑物(及其群體)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風險建(構)筑物(及其群體)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均應執行本規范。
1.0.3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應納入單位或部門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根據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設投資等因素,進行綜合設計、同步施工和獨立驗收。
1.0.4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系統的防護級別應與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相適應。
1.0.5 各類安全防范工程均應具有安全性、可靠性、開放性、可擴充性和使用靈活性,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實用可靠。
1.0.6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術語
2.0.1 安全防范產品 security & protection products
用于防入侵、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爆安全檢查等領域的特種器材或設備。
2.0.2 安全防范系統(SPS) security & protection system
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為目的,運用安全防范產品和其它相關產品所構成的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等;或由這些系統為子系統組合或集成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2.0.3 安全防范(系統)工程(ESPS) engineering of security & protection system
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為目的,綜合運用安全防范技術和其他科學技術,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爆安全檢查等功能(或其組合)的系統而實施的工程。通常也稱為技防工程。
2.0.4 入侵報警系統(IAS)intruder alarm system
利用傳感器技術和電子信息技術探測并指示非法進入或試圖非法進入設防區域的行為、處理報警信息、發出報警信息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2.0.5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VSCS)video surveillance & control system
利用視頻技術探測、監視設防區域并實時顯示、記錄現場圖像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2.0.6 出入口控制系統(ACS)access control system
利用自定義符識別或/和模式識別技術對出入口目標進行識別并控制出入口執行機構啟閉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2.0.7 電子巡查系統 guard tour system
對保安巡查人員的巡查路線、方式及過程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電子系統。
2.0.8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 parking lots management system
對進、出停車庫(場)的車輛進行自動登錄、監控和管理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2.0.9 防爆安全檢查系統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for anti-explosion
檢查有關人員、行李、貨物是否攜帶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違禁品的電子設備系統或網絡。
2.0.10 安全管理系統 (SMS)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對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等子系統
進行組合或集成,實現對各子系統的有效聯動、管理和/或監控的電子系統。
2.0.11 風險等級 level of risk
存在于防護對象本身及其周圍的、對其構成安全威脅的程度。
2.0.12 防護級別 level of protection
為保障防護對象的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水平。
2.0.13 安全防護水平 level of security
風險等級被防護級別所覆蓋的程度。
2.0.14 探測 detection
感知顯性風險事件或/和隱性風險事件發生并發出報警的手段。
2.0.15 延遲 delay
延長或/和推遲風險事件發Th進程的措施。
2.0.16 反應 response
為制止風險事件的發生所采取的快速行動。
2.0.17 誤報警 false alarm
由于意外觸動手動裝置、自動裝置對未設計的報警狀態做出響應、部件的錯誤動作或損壞、操作人員失誤等而發出的報警。
2.0.18 漏報警 leakage alarm
風險事件已經發生,而系統未能做出報警響應或指示。
2.0.19 人力防范(人防) personnel protection
執行安全防范任務的具有相應素質人員和/或人員群體的一種有組織的防范行為(包括人、組織和管理等)。
2.0.20 實體防范(物防)physical protection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遲風險事件發生的各種實體防護手段(包括建(構)筑物、屏障、器具、設備、系統等)。
2.0.21 技術防范(技防)technical protection
利用各種電子信息設備組成系統和/或網絡以提高探測、延遲、反應能力和防護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2.0.22 防護對象(單位、部位、目標) protection object
由于面臨風險而需對其進行保護的對象,通常包括某個單位、某個建(構)筑物或建(構)筑物群,或其內外的某個局部范圍以及某個具體的實際目標。
2.0.23 周界 perimeter
需要進行實體防護或/和電子防護的某區域的邊界。
2.0.24 監視區 surveillance area
實體周界防護系統或/和電子周界防護系統所組成的周界警戒線與防護區邊界之間的區
域。
2.0.25 防護區 protection area
允許公眾出入的、防護目標所在的區域或部位。
2.0.26 禁區 restricted area
不允許未授權人員出入(或窺視)的防護區域或部位。
2.0.27 盲區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圍內,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蓋的區域。
2.0.28 縱深防護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據被防護對象所處的環境條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對整個防范區域實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層層設防的防護措施。縱深防護分為整體縱深防護和局部縱深防護兩種類型。
2.0.29 均衡防護 balanced protection
安全防范系統各部分的安全防護水平基本一致,無明顯薄弱環節或“瓶頸”。
2.0.30 抗易損防護 anti-damageable protection
保證安全防范系統安全、可靠、持久運行并便于維修和維護的技術措施。
2.0.31 縱深防護體系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systems
兼有周界、監視區、防護區和禁區的防護體系。
2.0.32 監控中心 surveillance & control centre;
安全防范系統的中央控制室。安全管理系統在此接收、處理各子系統發來的報警信息、狀態信息等,并將處理后的報警信息、監控指令分別發往報警接收中心和相關子系統。
2.0.33 報警接收中心 alarm receiving centre
接收一個或多個監控中心的報警信息并處理警情的處所。通常也稱為接處警中心(如公安機關的接警中心)。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 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應根據被防護對象的使用功能、建設投資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綜合運用安全防范技術、電子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等,構成先進、可靠、經濟、適用、配套的安全防范應用系統。
3.1.2 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應以結構化、規范化、模塊化、集成化的方式實現,應能適應系統維護和技術發展的需要。
3.1.3 安全防范系統的配置應采用先進而成熟的技術、可靠而適用的設備。
3.1.4 安全防范系統中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法規和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經檢驗或認證合格。
3.1.5 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系統的防護級別與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相適應。
2 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探測、延遲、反應相協調。
3 滿足防護的縱深性、均衡性、抗易損性要求。
4 滿足系統的安全性、電磁兼容性要求。
5 滿足系統的可靠性、維修性與維護保障性要求。
6 滿足系統的先進性、兼容性、可擴展性要求。
7 滿足系統的經濟性、適用性要求。
3.1.6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應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 的有關規定。
3.2 現場勘察
3.2.1 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前,應進行現場勘察。
3.2.2 現場勘察的內容和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全面調查和了解被防護對象本身的基本情況。
1)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與所要求的的防護級別。
2)被防護對象的物防設施能力與人防組織管理概況。
3)被防護對象所涉及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群體的基本概況:建筑平面圖、使用(功能)分配圖、通道、門窗、電(樓)梯配置、管道、供電線路布局、建筑結構、墻體及周邊情況等。
2 調查和了解被防護對象所在地及周邊的環境情況。
1)地理與人文環境。調查了解被防護對象周圍的地形地物、交通情況及房屋狀況;調查了解被防護對象當地的社情民風及社會治安狀況。
2)氣候環境和雷電災害情況。調查工程現場一年中溫度、濕度、風、雨、霧、霜等的變化情況和持續時間(以當地氣候資料為準);調查了解當地的雷電活動情況和所采取的雷電防護措施。
3)電磁環境。調查被防護對象周圍的電磁輻射情況,必要時,應實地測量其電磁輻射的強度和輻射規律。
4)其他需要勘察的內容。
3 按照縱深防護的原則,草擬布防方案,擬定周界、監視區、防護區、禁區的位置,并對布防方案所確定的防區進行現場勘察。
1)周界區勘察
——周界形狀、周界長度;
——周界內外地形地物狀況等;
——提出周界警戒線的設置和基本防護形式的建議。 2)周界內勘察
——勘察防區內防護部位、防護目標;
——勘察防區內所有出入口位置、通道長度、門洞尺寸等;
——勘察防區內所有門窗(包括天窗)的位置、尺寸等。 3)施工現場勘察
——勘察并擬定前端設備安裝方案,必要時應作現場模擬試驗。探測器:安裝位置、覆蓋范圍、現場環境;
攝像機:安裝位置、監視現場一天的光照度變化和夜間提供光照度的能力、監視范圍、供電情況;
出入口執行機構:安裝位置、設備形式。
——勘察并擬定線纜、管、架(橋)敷設安裝方案。
——勘察并擬定監控中心位置及設備布置方案。監控中心面積;
終端設備布置與安裝位置;線纜進線、接線方式;
電源;接地;
人機環境。
3.2.3 現場勘察結束后應編制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進行現場勘察時,對上述相關勘察內容所作的勘察紀錄。
2 根據現場勘察記錄和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對系統的初步設計方案提出的建議。
3 現場勘察報告經參與勘察的各方授權人簽字后作為正式文件存檔。
3.3 設計要素
3.3.1 安全防范系統構成包括下列內容:
1 安全防范系統一般由安全管理系統和若干個相關子系統組成。
2 安全防范系統的結構模式按其規模大小、復雜程度可有多種構建模式。按照系統集成度的高低,安全防范系統分為集成式、組合式、分散式三種類型。
3 各相關子系統的基本配置,包括前端、傳輸、信息處理/控制/管理、顯示/記錄四大單元。不同(功能)的子系統,其各單元的具體內容有所不同。
4 現階段較常用的子系統主要包括: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電子巡查系統、停車庫(場)管理系統以及以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為代表的特殊子系統等。
3.3.2 安全防范系統中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要素包括下列內容: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
1) 安全管理系統應設置在禁區內(監控中心),應能通過統一的通信平臺和管理軟件將監控中心設備與各子系統設備聯網,實現由監控中心對各子系統的自動化管理與監控。安全管理系統的故障應不影響各子系統的運行;某一子系統的故障應不影響其它子系統的運行。
2) 應能對各子系統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應能對系統運行狀況和報警信息數據等進行記錄和顯示。應設置足夠容量的數據庫。
3) 應建立以有線傳輸為主、無線傳輸為輔的信息傳輸系統。應能對信息傳輸系統進行檢驗,并能與所有重要部位進行有線和/或無線通信聯絡。
4) 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應留有向接處警中心聯網的通信接口。
5) 應留有多個數據輸入、輸出接口,應能連接各子系統的主機,應能連接上位管理計算機,以實現更大規模的系統集成。
2 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
1)安全管理系統應設置在禁區內(監控中心)。應能通過統一的管理軟件實現監控中心對各子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安全管理系統的故障應不影響各子系統的運行;某一子系統的故障應不影響其它子系統的運行。
2)應能對各子系統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應能對系統運行狀況和報警信息數據等進行記錄和顯示。可設置必要的數據庫。
3)應能對信息傳輸系統進行檢驗,并能與所有重要部位進行有線和/或無線通信聯絡。
4) 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應留有向接處警中心聯網的通信接口。
5)應留有多個數據輸入、輸出接口,應能連接各子系統的主機。
3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
1)相關子系統獨立設置,獨立運行。系統主機應設置在禁區內(值班室),系統應設置聯動接口,以實現與其它子系統的聯動。
2)各子系統應能單獨對其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并能提供可靠的監測數據和管理所需要的報警信息。
3)各子系統應能對其運行狀況和重要報警信息進行記錄,并能向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應留有向接處警中心報警的通信接口。
3.3.3 安全防范系統的各主要子系統的設計要素包括下列內容:
1 入侵報警系統:系統應能根據被防護對象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對設防區域的非法入侵、盜竊、破壞和搶劫等,進行實時有效的探測與報警。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入侵報警系統應有報警復核(聲音)功能。系統不得有漏報警,誤報警率應符合工程合同書的要求。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GA/T368 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2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對必須進行視頻安防監控的場所、部位、通道等進行實時、有效的視頻探測、視頻監視,圖像顯示、記錄與回放,宜具有視頻入侵報警功能。與入侵報警系統聯合設置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有圖像復核功能,宜有圖像復核加聲音復核功能。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應符合《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GA/T367 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3 出入口控制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對需要控制的各類出入口,按各種不同的通行對象及其準入級別,對其進、出實施實時控制與管理,并應具有報警功能。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GA/T394 等相關標準的要求。人員安全疏散口,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 的要求。
防盜安全門、訪客對講系統、可視對講系統作為一種民用出入口控制系統,其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GB17565、《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GA/T72、《黑白可視對講系統》GA/T269的技術要求。
4 電子巡查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按照預先編制的保安人員巡查程序,通過信息識讀器或其他方式對保安人員巡邏的工作狀態(是否準時、是否遵守順序等)進行監督、記錄,并能對意外情況及時報警。
5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對停車庫(場)的車輛通行道口實施出入控制、監視、行車信號指示、停車管理及車輛防盜報警等綜合管理。
6 其它子系統:應根據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防護要求或對建筑物、構筑物內特殊部位的防護要求,設置其他特殊的安全防范子系統,如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專用的高安全實體防護系統、各類周界防護系統等。這些子系統(設備)均應遵照本規范和相關規范進行設計。
3.4 功能設計
3.4.1 安全管理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由多媒體計算機及相應的應用軟件構成,以實現對系統的管理和監控。
2 安全管理系統的應用軟件應先進、成熟,能在人機交互的操作系統環境下運行;應使用簡體中文圖形界面;應使操作盡可能簡化;在操作過程中不應出現死機現象。如果安全管理系統一旦發生故障,各子系統應仍能單獨運行;如果某子系統出現故障,不應影響其他子系統的正常工作。
3 應用軟件應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對系統操作員的管理。
設定操作員的姓名和操作密碼,劃分操作級別和控制權限等。
2)系統狀態顯示。
以聲光和/或文字圖形顯示系統自檢、電源狀況(斷電、欠壓等)、受控出入口人員通行情況(姓名、時間、地點、行為等)、設防和撤防的區域、報警和故障信息(時間、部位等)及圖像狀況等。
3)系統控制。
視頻圖像的切換、處理、存儲、檢索和回放,云臺、鏡頭等的預置和遙控。對防護目標的設防與撤防,執行機構及其他設備的控制等。
4)處警預案。
入侵報警時入侵部位、圖像和/或聲音應自動同時顯示,并顯示可能的對策或處警預案。
5)事件記錄和查詢。
操作員的管理、系統狀態的顯示等應有記錄,需要時能簡單快速地檢索和/或回放。
6)報表生成。
可生成和打印各種類型的報表。報警時能實時自動打印報警報告(包括報警發生的時間、地點、警情類別、值班員的姓名、接處警情況等)。
3.4.2 入侵報警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各類建筑物(群)、構筑物(群)安全防
范的管理要求和環境條件,根據總體縱深防護和局部縱深防護的原則,分別或綜合設置建筑物(群)和構筑物(群)周界防護、建筑物和構筑物內(外)區域或空間防護、重點實物目標防護系統。
2 系統應能獨立運行。有輸出接口,可用手動、自動操作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報警。系統除應能本地報警外,還應能異地報警。系統應能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聯動。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入侵報警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網,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對入侵報警系統的自動化管理與控制。 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入侵報警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接,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對入侵報警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入侵報警系統,應能向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 系統的前端應按需要選擇、安裝各類入侵探測設備,構成點、線、面、空間或其組合的綜合防護系統。
4 應能按時間、區域、部位任意編程設防和撤防。
5 應能對設備運行狀態和信號傳輸線路進行檢驗,對故障能及時報警。
6 應具有防破壞報警功能。
7 應能顯示和記錄報警部位和有關警情數據,并能提供與其它子系統聯動的控制接口信號。
8 在重要區域和重要部位發出報警的同時,應能對報警現場進行聲音復核。
3.4.3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各類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對建筑物內(外)的主要公共活動場所、通道、電梯及重要部位和場所等進行視頻探測、圖像實時監視和有效記錄、回放。對高風險的防護對象,顯示、記錄、回放的圖像質量及信息保存時間應滿足管理要求。
2 系統的畫面顯示應能任意編程,能自動或手動切換,畫面上應有攝像機的編號、部位、地址和時間、日期顯示。
3 系統應能獨立運行。應能與入侵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聯動。當與報警系統聯動時,能自動對報警現場進行圖像復核,能將現場圖像自動切換到指定的監示器上顯示并
自動錄像。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網,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對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自動化管理與控制。
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接,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對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統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能向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4.4 出入口控制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在樓內(外)通行門、出入口、通道、重要辦公室門等處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系統應對受控區域的位置、通行對象及通行時間等進行實時控制并設定多級程序控制。系統應有報警功能。
2 系統的識別裝置和執行機構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隨措施。
3 系統的信息處理裝置應能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自動記錄、打印、存儲,并有防篡改和防銷毀等措施。應有防止同類設備非法復制的密碼系統,密碼系統應能在授權的情況下修改。
4 系統應能獨立運行。應能與電子巡查系統、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等聯動。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網,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對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自動化管理與控制。
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接,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對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能向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5 系統必須滿足緊急逃生時人員疏散的相關要求。疏散出口的門均應設為向疏散方向開啟。人員集中場所應采用平推外開門,配有門鎖的出入口,在緊急逃生時,應不需要鑰匙或其他工具,亦不需要專門的知識或費力便可從建筑物內開啟。其他應急疏散門,可采用內推閂加聲光報警模式。
3.4.5 電子巡查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編制巡查程序,應能在預先設定的巡查路線中,用信息識讀器或其它方式,對人員的巡查活動狀態進行監督和記錄,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應在巡查過程發生意外情況時能及時報警。
2 系統可獨立設置,也可與出入口控制系統或入侵報警系統聯合設置。獨立設置的電子巡查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網,滿足安全管理系統對該系統管理的相關要求。
3.4.6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設計或選擇設計如下功能:
——入口處車位顯示;
——出入口及場內通道的行車指示;
——車輛出入識別、比對、控制;
——車牌和車型的自動識別;
——自動控制出入擋車器;
——自動計費與收費金額顯示;
——多個出入口的聯網與監控管理;
——停車場整體收費的統計與管理;
——分層的車輛統計與在位車顯示;
——意外情況發生時向外報警。
3 宜在停車庫(場)的出口區設置驗票機。
4 系統可獨立運行,也可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出入口控制系統聯合設置。可在停車場內設置獨立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并與停車庫(場)管理系統聯動;停車庫(場)管理系統也可與安全防范系統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聯動。
5 獨立運行的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網,并滿足安全管理系統對該系統管理的相關要求。
3.4.7 根據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在特殊建筑物內外(如民用機場、車站、碼頭)或特殊場所(如大型集會入口處、核電站、重要物資存儲地、監獄等)臨時或永久設置防爆安全檢查系統、高安全實體防護系統、高安全周界防護系統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的設計,應能對規定的爆炸物、武器或其它違禁物品進行實時、有效的探測、顯示、記錄和報警。系統的探測率、誤報率和人員物品的通過率應滿足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探測應不對人體和物品產生傷害,不應引起爆炸物起爆。
2 高安全實體防護系統(如用于核設施)的設計、所用設備、材料,均應滿足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不能產生輻射泄漏或影響環境安全。
3 高安全周界防護系統(如監獄設施的周界高壓電網)的設計,應遵從“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的原則,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
3.5 安全性設計
3.5.1 安全防范系統所用設備、器材的安全性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報警設備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GB16796 和相關產品標準規定的安全性能要求。
3.5.2 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應防止造成對人員的傷害,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所用設備及其安裝部件的機械結構應有足夠的強度,應能防止由于機械重心不穩、安裝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銳利邊緣以及顯示設備爆裂等造成對人員的傷害。系統的任何操作都不應對現場人員的安全造成危害。
2 系統所用設備,所產生的氣體、X 射線、激光輻射和電磁輻射等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不能損害人體健康。
3 系統和設備應有防人身觸電、防火、防過熱的保護措施。
4 監控中心(控制室)的面積、溫度、濕度、采光及環保要求、自身防護能力、設備配置、安裝、控制操作設計、人機界面設計等均應符合人機工程學原理,并符合本規范3.13節的相關要求。
3.5.3 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應保證系統的信息安全性,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的供電應安全、可靠。應設置備用電源,以防止由于突然斷電而產生信息丟失。
2 系統應設置操作密碼,并區分控制權限,以保證系統運行數據的安全。
3 信息傳輸應有防泄密措施。有線專線傳輸應有防信號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線公網傳輸和無線傳輸應有加密措施。
4 應有防病毒和防網絡入侵的措施。
3.5.4 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應考慮系統的防破壞能力,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入侵報警系統應具備防拆、開路、短路報警功能。
2 系統傳輸線路的出入端線應隱蔽,并有保護措施。
3 系統宜有自檢功能和故障報警、欠壓報警功能。
4 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安防系統宜考慮遭受意外電磁攻擊的防護措施。
3.6 電磁兼容性設計
3.6.1 安全防范系統所用設備的電磁兼容
性設計,應符合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系列標準的規定。試驗的嚴酷等級根據實際需要,在設計文件中確定。線纜的電磁兼容設計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3.6.2 傳輸線路的抗干擾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力系統與信號傳輸系統的線路應分開敷設。
2 信號電纜的屏蔽性能、敷設方式、接頭工藝、接地要求等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3 當電梯箱內安裝攝像機時,應有防止電梯電力電纜對視頻信號電纜產生干擾的措施。
3.6.3 防電磁騷擾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所用設備外殼開口應盡可能小,開口數量應盡可能少。
2 系統中的無線發射設備的電磁輻射頻率、功率,非無線發射設備對外的雜散電磁輻射功率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規與技術標準的要求。
3.7 可靠性設計
3.7.1 安全防范系統可靠性指標的分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系統規模的大小和用戶對系統可靠性的總要求,應將整個系統的可靠性指標進行分配,即將整個系統的可靠性要求轉換為系統各組成部分(或子系統)的可靠性要求。
2 系統所有子系統的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不應小于其MTBF分配指標。
3 系統所使用的所有設備、器材的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不應小于其MTBF
分配指標。
3.7.2 采用降額設計時,應根據安全防范系統設計要求和關鍵環境因素或物理因素(應力、溫度、功率等)的影響,使元器件、部件、設備在低于額定值的狀態下工作,以加大安全余量,保證系統的可靠性。
3.7.3 采用簡化設計時,應在完成規定功能的前提下,采用盡可能簡化的系統結構,盡可能少的部件、設備,盡可能短的路由,來完成系統的功能,以獲得系統的最佳可靠性。
3.7.4 采用冗余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備冗余(冷熱備份)設計。系統應采用儲備
冗余設計,特別是系統的關鍵組件或關鍵設備,必須設置熱(冷)備份,以保證在系統局部受損的情況下能正常運行或快速維修。
2 主動冗余設計。系統應盡可能采用總體并聯
式結構或串—并聯混合式結構,以保證系統的某個局部發生故障(或失效)時,不影響系統其它部分的正常工作。
3.7.5 維修性設計和維修保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的前端設備應采用標準化、規格化、通用化設備以便維修和更換。
2 系統主機結構應模塊化。
3 系統線路接頭應插件化,線端必須作永久性標記。
4 設備安裝或放置的位置應留有足夠的維修空間。
5 傳輸線路應設置維修測試點。
6 關鍵線路或隱蔽線路應留有備份線。
7 系統所用設備、部件、材料等,應有足夠的備件和維修保障能力。
8 系統軟件應有備份和維護保障能力。
3.8 環境適應性設計
3.8.1 安全防范系統設計應符合其使用環境(如室內外溫度、濕度、大氣壓等)的要求。系統所使用設備、部件、材料的環境適應性應符合《報警系統環境試驗》GB/T15211中相應嚴酷等級的要求。
3.8.2 在沿海海濱地區鹽霧環境下工作的系統設備、部件、材料,應具有耐鹽霧腐蝕的性能。
3.8.3 在有腐蝕性氣體和易燃易爆環境下工作的系統設備、部件、材料,應采取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的保護措施。
3.8.4 在有聲、光、熱、振動等干擾源環境中工作的系統設備、部件、材料,應采取相應的抗干擾或隔離措施。
3.9 防雷與接地設計
3.9.1 建于ft區、曠野的安全防范系統,或前端設備裝于塔頂,或電纜端高于附近建筑物的安全防范系統,應按《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的要求設置避雷保護裝置。
3.9.2 建于建筑物內的安全防范系統,其防雷設計應采用等電位連接與共用接地系統的設計原則,并滿足《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 的要求。
3.9.3 安全防范系統的接地母線應采用銅質線,接地端子應有地線符號標記。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建造在野外的安全防范系統,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在高ft巖石的土壤電阻率大于2000Ω·m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20Ω。
3.9.4 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安全防范系統的電源系統、信號傳輸線路、天線饋線以及進入監控室的架空電纜入室端均應采取防雷電感應過電壓、過電流的保護措施。
3.9.5 安全防范系統的電源線、信號線經過不同防雷區的界面處,宜安裝電涌保護器;系統的重要設備應安裝電涌保護器。電涌保護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裝置應作等電位連接。等電位連接帶應采用銅質線,其截面積應不少于16mm2 。
3.9.6 監控中心內應設置接地匯集環或匯集排,匯集環或匯集排宜采用裸銅線,其截面積應不小于35mm2。
3.9.7 不得在建筑物屋頂上敷設電纜,必須敷設時,應穿金屬管進行屏蔽并接地。
3.9.8 架空電纜吊線的兩端和架空電纜線路中的金屬管道應接地。
3.9.9 光纜傳輸系統中,各光端機外殼應接地。光端加強芯、架空光纜接續護套應接地。
3.10 集成設計
3.10.1 安全防范系統的集成設計包括子系統的集成設計、總系統的集成設計,必要時還應考慮總系統與上一級管理系統的集成設計。
3.10.2 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獨立子系統的集成設計是指它們各自主系統對其分系統的集成。如:大型多級報警網絡系統的設計,應考慮一級網絡對二級網絡的集成與管理,二級網絡應考慮對三級網絡的集成與管理等;大型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應考慮監控中心(主控)對各分中心(分控)的集成與管理等。
3.10.3 各子系統間的聯動或組合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出入口控制系統必須考慮與消防報警系統的聯動,保證火災
2 根據實際需要,電子巡查系統可與出入口控制系統或入侵報警系統進行聯動或組合,出入口控制系統可與入侵報警系統或/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聯動或組合,入侵報警系統可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或/和出入口控制系統聯動或組合等。
3.10.4 系統的總集成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個完整的安全防范系統,通常都是一個集成系統。
2 安全防范系統的集成設計,主要是指其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
3 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可有多種模式,可以采用某一子系統為主(如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進行系統總集成設計,也可采用其他模式進行系統總集成設計。不論采用何種模式,其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
3.4.1條的規定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相應的信息處理能力和控制/管理能力;相應容量的數據庫。
2)通訊協議和接口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系統應具有可靠性、容錯性和維修性。
4)系統應能與上一級管理系統進行更高一級的集成。
3.11 傳輸方式、傳輸線纜、傳輸設備的選擇與布線設計
3.11.1 傳輸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傳輸方式的選擇取決于系統規模、系統功能、現場環境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一般采用有線傳輸為主、無線傳輸為輔的傳輸方式。有線傳輸可采用專線傳輸、公共電話網、公共數據網傳輸、電纜光纜傳輸等多種模式。
2 選用的傳輸方式應保證信號傳輸的穩定、準確、安全、可靠。且便于布線、施工、檢驗和維修。
3 可靠性要求高或布線便利的系統,應優先選用有線傳輸方式,最好是選用專線傳輸方式。布線困難的地方可考慮采用無線傳輸方式,但要選擇抗干擾能力強的設備。
4 報警網的主干線(特別是借用公共電話網構成的區域報警網),宜采用有線傳輸為主、無線傳輸為輔的雙重報警傳輸方式,并配以必要的有線/無線轉接裝置。
3.11.2 傳輸線纜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傳輸線纜的衰減、彎曲、屏蔽、防潮等性能應滿足系統設計總要求,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在滿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宜選用線徑較細、容易施工的線纜。
2 報警信號傳輸線的耐壓應不低于 AC250V,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銅芯絕緣導線、電纜芯線的最小截面積應滿足下列要求:
1)穿管敷設的絕緣導線,線芯最小截面積不應小于1.00mm2。
2)線槽內敷設的絕緣導線,線芯最小截面積不應小于0.75mm2。
3)多芯電纜的單股線芯最小截面積不應小于0.50mm2。
3 視頻信號傳輸電纜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根據圖像信號采用基帶傳輸或射頻傳輸,確定選用視頻電纜或射頻電纜。
2)所選用電纜的防護層應適合電纜敷設方式及使用環境的要求(如氣候環境、是否存在有害物質、干擾源等)。
3)室外線路,宜選用外導體內徑為9mm的同軸電纜,采用聚乙烯外套。
4)室內距離不超過500m時,宜選用外導體內徑為7mm的同軸電纜,且采用防火的聚氯乙烯外套。
5)終端機房設備間的連接線,距離較短時,宜選用外導體內徑為3mm 或5mm、且具有密編銅網外導體的同軸電纜。 6)電梯轎廂的視頻同軸電纜應選用電梯專用電纜。
4 光纜應滿足下列要求:
1)光纜的傳輸模式,可依傳輸距離而定。長距離時宜采用單模光纖,距離較短時宜采用多模光纖。
2)光纜芯線數目,應根據監視點的個數、監視點的分布情況來確定,并注意留有一定的余量。
3)光纜的結構及允許的最小彎曲半徑、最大抗拉力等機械參數,應滿足施工條件的要求。
4)光纜的保護層,應適合光纜的敷設方式及使用環境的要求。
3.11.3 傳輸設備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利用公共電話網、公用數據網傳輸報警信號時,其有線轉接裝置應符合公共網入網要求;采用無線傳輸時,無線發射裝置、接收裝置的發射頻率、功率應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
2 視頻電纜傳輸部件應滿足下列要求:
1)視頻電纜傳輸方式。
下列位置宜加電纜均衡器:
——黑白電視基帶信號在5MHz 時的不平坦度不小于3dB 處;
——彩色電視基帶信號在5.5MHz 時的不平坦度不小于3dB 處。下列位置宜加電纜放大器:
——黑白電視基帶信號在5MHz 時的不平坦度不小于6dB 處;
——彩色電視基帶信號在5.5MHz 時的不平坦度不小于6dB 處。
2)射頻電纜傳輸方式。
——攝像機在傳輸干線某處相對集中時,宜采用混合器來收集信號;
——攝像機分散在傳輸干線的沿途時,宜選用定向耦合器來收集信號;
——控制信號傳輸距離較遠,到達終端已不能滿足接收電平要求時,宜考慮中途加裝再生中繼器。
3)無線圖像傳輸方式
——監控距離在10Km范圍內時,可采用高頻開路傳輸;
——監控距離較遠且監視點在某一區域較集中時,應采用微波傳輸方式。需要傳輸距離更遠或中間有阻擋物時,可考慮加微波中繼;
——無線傳輸頻率應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規定,發射功率應不干擾廣播和民用電視,調制方式宜采用調頻制。
3 光端機、解碼箱或其它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時,應具有良好的密閉防水結構。
3.11.4 布線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綜合布線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T50311 的規定。
2 非綜合布線系統的路由設計,應符合下列要規定:
1)同軸電纜宜采取穿管暗敷或線槽的敷設方式。當線路附近有強電磁場干擾時,電纜應在金屬管內穿過,并埋入地下。當必須架空敷設時,應采取防干擾措施。 2)路由應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維護方便。
3)應避開惡劣環境條件或易使管道損傷的地段。
4)與其它管道等障礙物不宜交叉跨越。
3.11.5 線纜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綜合布線系統的線纜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T50311 的規定。
2 非綜合布線系統室內線纜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無機械損傷的電(光)纜,或改、擴建工程使用的電(光)纜,可采用沿墻明敷方式。
2)在新建的建筑物內或要求管線隱蔽的電(光)纜應采用暗管敷設方式。
3)下列情況可采用明管配線:
——易受外部損傷;
——在線路路由上,其它管線和障礙物較多,不宜明敷的線路;
——在易受電磁干擾或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
4)電纜和電力線平行或交叉敷設時,其間距不得小于 0.3m;電力線與信號線交叉敷設時,宜成直角。
3 室外線纜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50198—1994 中第2.3.7 條的要求。
4 敷設電纜時,多芯電纜的最小彎曲半徑,應大于其外徑的6 倍;同軸電纜的最小彎曲半徑應大于其外徑的15 倍。
5 線纜槽敷設截面利用率不應大于60%;線纜穿管敷設截面利用率不應大于40%。
6 電纜沿支架或在線槽內敷設時應在下列各處牢固固定:
1) 電纜垂直排列或傾斜坡度超過45°時的每一個支架上;
2) 電纜水平排列或傾斜坡度不超過45°時,在每隔1~2 個支架上;
3) 在引入接線盒及分線箱前150~300mm處。
7 明敷設的信號線路與具有強磁場、強電場的電氣設備之間的凈距離,宜大于1.5m,當采用屏蔽線纜或穿金屬保護管或在金屬封閉線槽內敷設時,宜大于0.8m。
8 線纜在溝道內敷設時,應敷設在支架上或線槽內。當線纜進入建筑物后,線纜溝道與建筑物間應隔離密封。
9 線纜穿管前應檢查保護管是否暢通,管口應加護圈,防止穿管時損傷導線。
10 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和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11 同軸電纜應一線到位,中間無接頭。
3.11.6 光纜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敷設光纜前,應對光纖進行檢查。光纖應無斷點,其衰耗值應符合設計要求。核對光纜長度,并應根據施工圖的敷設長度來選配光纜。配盤時應使接頭避開河溝、交通要道和其它障礙物。架空光纜的接頭應設在桿旁1m以內。
2 敷設光纜時,其最小彎曲半徑應大于光纜外經的20 倍。光纜的牽引端頭應作好技術處理,可采用自動控制牽引力的牽引機進行牽引。牽引力應加在加強芯上,其牽引力不應超過
150kg;牽引速度宜為10m/ min;一次牽引的直線長度不宜超過1km,光纖接頭的預留長度不應小于8m。
3 光纜敷設后,應檢查光纖有無損傷,并對光纜敷設損耗進行抽測。確認沒有損傷后,再進行接續。
4 光纜接續應由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操作,接續時應采用光功率計或其他儀器進行監視,使接續損耗達到最小。接續后應做好保護,并安裝好光纜接頭護套。
5 在光纜的接續點和終端應作永久性標志。
6 管道敷設光纜時,無接頭的光纜在直道上敷設時應有人工逐個入孔同步牽引;預先作
好接頭的光纜,其接頭部分不得在管道內穿行。光纜端頭應用塑料膠帶包扎好,并盤圈放置在托架高處。
7 光纜敷設完畢后,宜測量通道的總損耗,并用光時域反射計觀察光纖通道全程波導衰減特性曲線。
3.12 供電設計
3.12.1 宜采用兩路獨立電源供電,并在末端自動切換。
3.12.2 系統設備應進行分類,統籌考慮系統供電。
3.12.3 根據設備分類,配置相應的電源設備。系統監控中心和系統重要設備應配備相應的備用電源裝置。系統前端設備視工程實際情況,可由監控中心集中供電,也可本地供電。
3.12.4 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有足夠容量。
應根據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的不同供電消耗,按總系統額定功率的1.5 倍設置主電源容量;應根據管理工作對主電源斷電后系統防范功能的要求,選擇配置持續工作時間符合管理要求的備用電源。
3.12.5 電源質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穩態電壓偏移不大于±2%;
2 穩態頻率偏移不大于±0.2Hz;
3 電壓波形畸變率不大于5%;
4 允許斷電持續時間為0~4ms;
5 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用穩頻穩壓、不間斷電源供電或備用發電等措施。
3.12.6 安全防范系統的監控中心應設置專用配電箱,配電箱的配出回路應留有裕量。
3.13 監控中心設計
3.13.1 監控中心應設置為禁區,應有保證自身安全的防護措施和進行內外聯絡的通訊手段,并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和留有向上一級接處警中心報警的通信接口。
3.13.2 監控中心的面積應與安防系統的規模相適應,不宜小于20㎡,應有保證值班人員
正常工作的相應輔助設施。
3.13.3 監控中心室內地面應防靜電、光滑、平整、不起塵。門的寬度不應小于 0.9m,高度不應小于2.1m。
3.13.4 監控中心內的溫度宜為16~30°C,相對濕度宜為30%~75%。
3.13.5 監控中心內應有良好的照明。
3.13.6 室內的電纜、控制線的敷設宜設置地槽;當不設置地槽時,也可敷設在電纜架槽、電纜走廊、墻上槽板內,或采用活動地板。
3.13.7 根據機架、機柜、控制臺等設備的相應位置,應設置電纜槽和進線孔,槽的高度和寬度應滿足敷設電纜的容量和電纜彎曲半徑的要求。
3.13.8 室內設備的排列,應便于維護與操作,并應滿足本規范3.5 節和消防安全的規定。
3.13.9 控制臺的裝機容量應根據工程需要留有擴展余地。控制臺的操作部分應方便、靈活、可靠。
3.13.10 控制臺正面與墻的凈距離不應小于1.2m,側面與墻或其他設備的凈距離,在主要走道不應小于1.5m,在次要走道不應小于0.8m。
3.13.11 機架背面和側面與墻的凈距離不應小于0.8m。
3.13.12 監控中心的供電、接地與雷電防護設計應符合本規范3.12 和3.9的相關規定。
3.13.13 監控中心的布線、進出線端口的設置、安裝等,應符合本規范3.11 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4.1 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4.1.1 防護對象風險等級的劃分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根據被防護對象自身的價值、數量及其周圍的環境等因素,判定被防護對象受到威脅或承受風險的程度。
2 防護對象的選擇可以是單位、部位(建筑物內外的某個空間)和具體的實物目標。不同類型的防護對象,其風險等級的劃分可采用不同的判定模式。
3 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分為三級,按風險由大到小定為一級風險、二級風險和三級風險。
4.1.2 安全防范系統的防護級別應與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相適應。防護級別共分為三級,按其防護能力由高到低定為一級防護、二級防護和三級防護。
4.1.3 本節適用于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銀行營業場所、民用機場、鐵路車站和重要物資儲存庫等五類特殊對象的風險等級及其所需的防護級別。
4.1.4 高風險對象的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劃分按照《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 GA27執行。
2 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劃分按照《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 GA38執行。
3 重要物資儲存庫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劃分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安部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規章,并按第4.1.1條的原則進行確定。
4 民用機場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總局和公安部的有關管理規章,根據國內各民用機場的性質、規模、功能進行確定,并符合表4.1.4-1的規定。
4.1.1 防護對象風險等級的劃分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根據被防護對象自身的價值、數量及其周圍的環境等因素,判定被防護對象受到威脅或承受風險的程度。
2 防護對象的選擇可以是單位、部位(建筑物內外的某個空間)和具體的實物目標。不同類型的防護對象,其風險等級的劃分可采用不同的判定模式。
3 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分為三級,按風險由大到小定為一級風險、二級風險和三級風險。
4.1.2 安全防范系統的防護級別應與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相適應。防護級別共分為三級,按其防護能力由高到低定為一級防護、二級防護和三級防護。
4.1.3 本節適用于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銀行營業場所、民用機場、鐵路車站和重要物資儲存庫等五類特殊對象的風險等級及其所需的防護級別。
4.1.4 高風險對象的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劃分按照《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 GA27執行。
2 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劃分按照《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 GA38執行。
3 重要物資儲存庫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劃分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安部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規章,并按第4.1.1條的原則進行確定。
4 民用機場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總局和公安部的有關管理規章,根據國內各民用機場的性質、規模、功能進行確定,并符合表4.1.4-1的規定。
表4.1.4-1 民用機場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風險等級 | 機場 | 防護級別 |
一級 | 國家規定的中國對外開放一類口岸的國際機場及安防要求特殊的 機場 | 一級 |
二級 | 除定為一級風險以外的其它省會城 市國際機場 | 二級或二級以上 |
三級 | 其它機場 | 三級或三級以上 |
5 鐵路車站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和公安部的有關管理規章,根據國內各鐵路車站的性質、規模、功能進行確定,并符合表4.1.4-2的規定。
表 4.1.4-2鐵路車站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風險等級 | 鐵路車站 | 防護級別 |
一級 | 特大型旅客車站、既有客貨運特等 站及安防要求特殊的車站 | 一級 |
二級 | 大型旅客車站、既有客貨運一等站、 特等編組站、特等貨運站 | 二級 |
三級 | 中型旅客車站(最高聚集人數不少于 600人)、既有客貨運二等站、一 等編組站、一等貨運站 | 三級 |
注:表中鐵路車站以外的其它車站防護級別可為三級。
4.2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4.2.1 本節內容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的安全防范工程。包括考古所(隊)、文物商店等存放文物的單位與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
4.2.2 根據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的特點,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 對相關業務活動的文物流、人員流、車流和信息流進行分析,分清內外不同流向與相互之間的界面,以利全面防護。
2 優先選擇縱深防護體系,區分縱深層次、防護重點,劃分不同等級的防護區域。由于外界環境條件或資金限制不能采用整體縱深防護措施時,應采取局部縱深防護措施。
3 保證現場環境條件下系統不間斷運行的可靠性。
4 文物博物館與其他單位為聯體建筑群時,其安全防范系統必須獨立組建。
5 文物保護單位作為博物館使用時,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必須符合文物保護要求,不應造成文物建筑的損傷,不得對原文物建筑結構進行任何改動。
6 安全防范系統應采取自敷專線,并建立專用的通信系統。
7 為適應陳列設計、功能布局調整的需要,線纜走線和布防點位置的設置宜留有一定的調整性與冗余度。
4.2.3 根據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的特點,安全防范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防范系統應具有非法行為控制、應急處置和日常安防日志管理等功能,宜結合建筑物特點和出入口管理的要求,安裝防爆安全檢查裝置。
2 安全防范系統防護范圍應包括陳列、存放文物的場所、文物出入通道等場所部位。
3 具備現場勘察條件時應檢查文物庫房、文物陳列室、陳列形式,以及出入口、墻體、門窗、風管等開口部位的實體防護設施與能力等。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2.4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周界包括建筑物(群)外周界、室外周界和室內周界。
2 陳列室、庫房、文物修復室等應設立室外或室內周界防護系統。
4.2.5 監視區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裝置。
4.2.6 出入口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需要進行防護和控制的出入口包括周界圍欄、圍墻的出入口;展廳、庫房的出入口;進入防護區的地下通道和天窗、風管等。
2 僅供內部工作人員使用的出入口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3 出入口控制裝置宜有防脅迫進入的報警功能。
4 宜有防尾隨措施。
4.2.7 當有文物卸運交接區時,其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卸運交接區應為禁區。
2 文物卸運交接區應安裝攝像機和周界防護裝置。
3 文物卸運交接區宜安裝入侵探測裝置。
4.2.8 文物通道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緊急報警按鈕和對講裝置。
2 文物通道內應安裝攝像機,對文物可能通過的地方都應能夠跟蹤攝像,不留盲區。
3 開放式文物通道應安裝周界防護裝置。
4.2.9 文物庫房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庫房應設為禁區。
2 總庫門宜安裝防盜、防火、防煙、防水的特殊安全門。
3 庫房內必須配置不同探測原理的探測裝置。
4 庫房內通道和重要部位應安裝攝像機,保證24小時內可以隨時實施監視。
5 出入口必須安裝與安全管理系統聯動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裝置,并能區別正常情況與被劫持情況。
6 文物庫房的墻體、天花板、地板等與公眾活動區相鄰時宜配置振動探測裝置。
4.2.10 展廳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展廳內應配置不同探測原理的探測裝置。
3 應設置以視頻圖像復核為主、現場聲音復核為輔的報警信息復核系統。視頻圖像應能清晰反映監視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聲音復核裝置應能清晰地探測現場的話音以及走動、撬、挖、鑿、鋸等動作發出的聲音。
4.2.11 監控中心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13 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組成以計算機為核心的安全管理系統。
2 應對重要防護部位進行24h報警實時錄音、錄像。
3 應為專用工作間,新建工程的監控中心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4 ㎡ ,并應設置專用的衛生間、設備間和專用空調設備。
4 應設置防盜安全門,防盜安全門上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室外通道應安裝攝像機。
5 應安裝防盜窗。
6 防盜窗宜采用防彈材料。
7 備用電源應符合本規范第3.12.4 條的規定。
8 系統管理主機宜具有雙機熱備份功能。
9 系統應有較強的容錯能力,有在線幫助功能。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4.2.12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第4.2.4 條的規定。
4.2.13 出入口應符合第4.2.6 條第1~3 款的規定。
4.2.14 文物卸運交接區應符合第4.2.7 條的規定。
4.2.15 文物通道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門體至少應安裝機械防盜鎖。
2 文物通道內應安裝攝像機,對文物通過的地方都能跟蹤攝像。
4.2.16 文物庫房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2.9 條第1~5 款的規定。
2 庫房墻體為建筑物外墻時,應配置防撬、挖、鑿等動作的探測裝置。
4.2.17 展廳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2.10條第1、2款的規定。
2 應設置現場聲音復核為主,視頻圖像復核為輔的報警信息復核系統,并滿足第4.2.10條3款的性能要求。
4.2.18 監控中心(控制室)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13 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2.11 條第1、2 款的規定。
2 應為專用工作間,新建工程的監控中心使用面積應為20~50m2。
3 應安裝防盜安全門、防盜窗。
4 防盜安全門上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5 備用電源應符合本規范第3.12.4 條的規定。
6 系統主機宜采取備份方式。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4.2.19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第4.2.4 條的規定。
4.2.20 出入口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2 僅供內部工作人員使用的出入口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宜有脅迫進入報警功能。
4.2.21 文物卸運交接區應符合第4.2.7條第1、2款的規定。
4.2.22 文物通道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2 文物通道內宜安裝攝像機,對文物通過的地方能進行攝像。
4.2.23 文物庫房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2.9條第1款的規定。
2 應符合第4.2.16條第2款的規定。
3 庫房應配置組裝式文物保險庫或防盜保險柜。
4 總庫門應安裝防盜安全門。
5 庫房內重要部位宜安裝攝像機。
4.2.24 展廳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取入侵探測系統與實體防護裝置復合方式進行布防。
2 應符合第4.2.10條第2款的規定。
3 應設置聲音復核的報警信息復核系統,并滿足第4.2.10條第3款的性能要求。
4.2.25 監控中心(值班室)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13 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夠在報警時對現場聲音、圖像信號進行實時錄音、錄像。
2 允許與其他系統值班共用,但應設置專門的安防操作臺。安防操作臺應安裝緊急報警按鈕。
3 應安裝防盜安全門、防盜窗和防盜鎖。
4 備用電源應符合本規范第3.12.4 條的規定。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2.26 周界防護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相應的實體阻擋裝置聯動。
2 周界裝置需要燈光照明時,兩燈之間距地面高度l m處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20lx。
3 當周界報警發生時,應以聲、光信號顯示報警的具體位置。一、二級防護系統應顯示周界模擬地形圖,并以聲、光信號顯示報警的具體位置。
4.2.27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2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入侵探測器盲區邊緣與防護目標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m。
2 入侵探測器啟動攝像機或照相機的同時,應聯動應急照明。
3 報警系統主機應具備中央處理器和存儲器,應能夠存儲控制程序和運行日志信息,應能獨立調控相關的前端設備。
4 應配備不低于8小時的備用電源,系統斷電時應能保存以往的運行數據。
5 現場報警控制器應安裝在具有自身防護設施的弱電間內。
4.2.28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3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具有畫面定格功能。
2 視頻報警裝置應能任意設定視頻警戒區域。
3 應能對多路圖像信號實時傳輸、切換顯示,應能定時錄像、報警自動錄像和停電后自動錄像。
4 宜配備具有多重檢索、慢動作畫面、超靜止畫面、步進性圖像分解等功能的錄像設
5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條件下,監視圖像質量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規定的四級,回放圖像質量不應低于表4.3.1-1規定的三級,或至少能辨別人的面部特征。
6 攝像機靈敏度應能適應防護目標的最低照度條件。
7 沿警戒線設置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宜對沿警戒線5m 寬的警戒范圍實現無盲區監控。
8 攝像機室外安裝時宜有防雷措施。
4.2.29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4.4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的出入口,應能設置不同的出入權限。
2 每一次有效出入,都應能自動存貯出入人員的相關信息和出入時間、地點,并能按天進行有效統計和記錄、存檔。
3 應保證整個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計時一致性。
4 識讀裝置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非法進入和脅迫進入應發出報警信號,合法操作應保證自動門的有效動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動門,只能產生一次有效動作。
4.2.30 電子巡查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4.5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巡查點的數量根據現場需要確定,巡查點的設置應以不漏巡為原則,安裝位置應盡量隱蔽。
2 宜采用計算機產生巡查路線和巡查間隔時間的方式。
3 在規定時間內指定巡查點未發出“到位”信號時,應發出報警信號,宜聯動相關區域的各類探測、攝像、聲控裝置。
4 當采用離線式電子巡查系統時,巡查人員應配備無線對講系統,并且到達每一個巡查點后立即與監控中心作巡查報到。
4.2.31 專用通信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建立以專用傳輸線或公共電話網組成的有線傳輸系統,配置無線通信機。
2 應保證監控中心與所有通道出入口、展廳之間的雙向對講通信。
4.2.32 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1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子地圖和/或模擬屏應能實時顯示報警位置。
2 運行數據庫應有足夠的容量,以貯存管理需要的運行記錄。
3 主機必須具備運行情況、報警信息和統計報表的打印功能。
4 系統中應儲存警情處理預案。
5 系統的軟件應漢化,有較強的容錯能力。
4.3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4.3.1 本節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銀行營業場所(含自助銀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4.3.2 設計銀行營業場所的安全防范系統時,建設單位應提供銀行機構建筑平面圖和銀行業務分布圖,提出相關的安全需求。設計單位應根據本規范和建設單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實用、可靠、適度和先進的設計方案。
4.3.3 根據銀行營業場所的風險等級確定相應的防護級別。按照銀行業務的風險程度應將營業場所不同區域劃分為高度、中度、低度三級風險區。高度風險區主要是指涉及現金(本、
外幣)支付交易的區域,如存款業務區、運鈔交接區、現金業務庫區及槍彈庫房區、保管箱庫房區、監控中心(監控室)等;中度風險區主要是指涉及銀行票據交易的區域,如結算業務區、貼現業務區、債券交易區、中間業務區等;低度風險區是指經營其他較小風險業務的區域,如客戶活動區等。根據實際情況和業務發展,建設單位可提高業務區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
4.3.4 工程設計應以滿足銀行安全需求為目標,運用系統工程的設計思想,統籌考慮系統各部分、各環節的功能和性能指標,采用實用技術和成熟產品,在保障工程整體質量的前提下,注意節省工程投資。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3.5 高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業務區(運鈔交接區除外)應采取實體防護措施。
2 各業務區(運鈔交接區除外)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
1)存款業務區應有2路以上的獨立防區,每路串接的緊急報警裝置不應超過4個。
2)營業場所門外(或門內)的墻上應安裝聲光報警裝置。
3)監控中心(監控室)應具備有線、無線兩種報警方式。
3 各業務區(運鈔交接區除外)應安裝入侵報警系統。 1)應能準確探測、報告區域內門、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2)現金業務庫區應安裝2種以上探測原理的探測器。
4 各業務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1)應能實時監視銀行交易或操作的全過程, 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
2)存款業務區的回放圖像應是實時圖像,應能清晰地顯示柜員操作及客戶臉部特征。
3)運鈔交接區的回放圖像應是實時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整個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
4)出入口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征。
5)現金業務庫清點室的回放圖像應是實時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復點、打捆等操作的過程。
5 各業務區應安裝出入口控制系統和聲音/圖像復核裝置。 1)存款業務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聯動互鎖門。 2)現金業務庫守庫室、監控中心出入口應安裝可視/對講裝置。3)在發Th入侵報警時,應能進行聲音/圖像復核。
4)聲音復核裝置應能清晰地探測現場的話音和撬、挖、鑿、鋸等動作發出的聲音。
5)對現金柜臺的聲音復核應能清晰辨別柜員與客戶對話的內容。
6 現金業務庫房出入口宜安裝生物特征識別裝置。
存款業務區采用“安全柜員系統”時,安全柜員系統的音、視頻部分應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有機組合,并符合本條第4 款第2 項和第5 款第5 項的要求。
7 監控中心應設置安全管理系統。 1)安全管理系統應安裝在有防護措施和人員值班的監控中心(監控室)內。 2)應能利用計算機實現對各子系統的統一控制與管理。 3)當安全管理系統發Th故障時,不應影響各子系統的獨立運行。
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應設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區域內。對具備遠程監控功能的分控中心應實施可靠的安全防護。
1 應適當安裝緊急報警裝置。
2 應適當安裝入侵報警裝置。
3 應適當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客戶的面部特征。
4 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5 應適當安裝聲音/圖像復核裝置,其功能應滿足4.3.5 條5 款第3~5 項的規定。
4.3.7 低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安裝必要的入侵報警裝置。
2 應安裝必要的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需要記錄的業務活動實施監視和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人員的活動情況。
4.3.8 周界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入侵探測裝置。
2 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征。
3 營業場所宜安裝室外周界防護子系統。周界出入口宜配置電動門、應急照明、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和出入口控制裝置。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4.3.9 高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3.5 條第1~6 款的規定。
2 宜設置安全管理系統;未設置安全管理系統的,其他各子系統的管理軟件應能實現與相關子系統的聯動。當設置安全管理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安裝在有人員值班的監控室。
2)應能利用計算機實現對各子系統的統一控制與管理。
3)當安全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不應影響各子系統的獨立運行。
4.3.10 中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第4.3.6 條第1、2、3、5 款的規定。
4.3.11 低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3.7 條1 款的規定。
2 宜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看清重點部位人員的活動情況。
4.3.12 周界防護設計應符合第4.3.8 條1、2 款的規定。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4.3.13 高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3.5條第1款的規定。
2 應符合第4.3.5條第2款及其第1、2項的規定。
3 應符合第4.3.5條第3款及其第1項的規定。
4 應符合第4.3.5條第4款的規定。
5 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存款業務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裝聯動互鎖門。
6 宜安裝聲音/圖像復核裝置,其功能應滿足4.3.5 條第6 款的規定。
7 可設置安全管理系統,宜安裝在監控室,沒有監控室的,宜安裝在安全區域。
4.3.14 中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4.3.6 條第1、2、3、5 款的規定。
4.3.15 低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安裝入侵報警裝置。
2 應符合4.3.11 條第2 款的規定。
4.3.16 周界防護設計應符合4.3.12 條的規定。
Ⅴ 重點目標防護設計
4.3.17 重點目標是指銀行客戶用于自助服務、存有現金的自動柜員機(ATM)、現金存款機
(CDS)、現金存取款機(CRS)等機具設備,不包括銀行人員使用的計算機等實體目標。
4.3.18 應安裝報警裝置,對撬竊事件進行探測報警。
4.3.19 應安裝攝像機,在客戶交易時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客戶面部特征,但不應看到客戶操作的密碼。
4.3.20 對使用以上設備組成的自助銀行應增加以下防護措施:
1 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對裝填現金操作區發Th的入侵事件進行探測。離行式自助銀行應具備入侵報警聯動功能。
2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裝填現金操作區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人員的活動情況。
3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進入自助銀行的人員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人員的體藐特征,但不應看到客戶操作的密碼。應安裝聲音復核、記錄及語音對講裝置。
4 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設備,對裝填現金操作區出入口實施控制。
Ⅵ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3.21 緊急報警子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度風險區觸發報警時,應采用“一級報警模式”,同時啟動現場聲光報警裝置,報警聲級,室內不小于80dB(A);室外不小于100dB(A)。
2 其他風險區觸發報警時,宜采用“二級報警模式”。
3 應采用有線和無線報警方式。當有線報警采用公共電信線路時,在線路上不宜掛接電話機、傳真機或其它通訊設備。如確需在線路上掛接此類設備,系統應具有搶線發送報警信號的功能。通過公共電信網傳輸報警信號的時間不應大于20s。
4 緊急報警防區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
5 應具有防誤觸發、觸發報警自鎖、人工復位等功能。
6 安裝應隱蔽、安全、便于操作。
4.3.22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2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能探測、報警、傳輸和記錄發生的入侵事件、時間和地點。
2 入侵探測器盲區邊緣與防護目標的距離不小于5m。
3 復合入侵探測器,只能視為是一種探測技術的探測裝置。
4 對主要出入口、重點防范部位實施報警聯動。即在有非法入侵報警時,聯動裝置能啟動攝像、錄音、錄像和照明裝置。
5 報警控制器有可編程和聯網功能。應設置用戶密碼,密碼不少于4 位。
6 不適宜采用有線傳輸方式的區域和部位,可采用無線傳輸方式。
4.3.23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4.3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攝像機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裝方式;在光照度變化大的場所應選用自動光圈鏡頭并配置防護罩;大范圍監控區域宜選用帶有轉動云臺和變焦鏡頭的攝像機。
2 畫面顯示能進行編程設定,具有自動、手動切換及定格功能。對多畫面顯示系統具有多畫面、單畫面相互轉換功能。
3 畫面上疊加中文顯示的攝像機編號、部位和時間、日期。
4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條件下,監視圖像質量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規定的四級,回放圖像質量不應低于表4.3.1-1規定的三級,或至少能辨別人的面部特征。
采用數字記錄設備錄像時,高度風險區每路記錄速度應為25幀/秒。音頻、視頻應能同
步記錄和回放;其他風險區錄像的數字記錄設備,每路記錄速度不應小于6幀/秒。
5 宜配備具有多重檢索、慢動作畫面、超靜止畫面、步進畫面等功能的錄像設備。
6 錄像設備具有自動錄像功能、報警聯動錄像功能。
7 系統同步可采用外同步、內同步、電源同步或其他形式的同步方式,以保證在圖像切換時不產生明顯的畫面跳動。
8 室外攝像機宜有防雷措施。
9 數字記錄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選用技術成熟、性能穩定可靠的產品。
2) 圖像記錄、回放宜采用全雙工方式,并可逐幀回放。
3) 應具備硬盤狀態提示、死機自動恢復、錄像目錄檢索及回放、記錄報警前5s圖像等功能。
4) 應具有應急備份措施。 5)宜具有防篡改功能。
4.3.24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4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的出入口,應能設置不同的出入權限,包括出入時間權限、出入口權限、出入次數權限、出入方向權限、出入目標標識信息及載體權限。
2 設置的控制點及控制措施須確保在發Th火警緊急情況下不能妨礙逃Th行為并應開放緊急通道。
3 不設置公用碼。授權人員應設置個人識別碼,并設置定期更換個人識別碼措施。
4 宜在電子地圖上直觀地顯示每個出入口的實時狀態,如安全、報警、破壞或故障等。
5 設計系統校時、自檢和指示故障等功能,保證整個系統計時的一致性。
6 系統軟件發生異常后,3s內向控制安全管理系統發出故障報警。
7 能自動存貯出入人員的相關信息和出入時間、地點,并能按天進行有效統計和記錄、存檔。
8 識讀裝置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對非法進入和試圖非法進入的行為,應發出報警信號。合法操作應保證自動門的有效動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動門只能產生一次有效動作。
4.3.25 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1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能夠接收其他子系統的報警信息,在電子地圖上實時顯示,并發出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2 能與其他子系統透明傳輸、正確交流信息。
3 具有系統管理員、操作員和維護員分別授權管理功能。
4 具有自動巡回呼叫預定的電話/網絡用戶功能。
5 具有按照預定方案布防/撤防功能。
6 具有應急預案顯示功能。
8 具有計算機安全防護功能,如防病毒等。
9 具有準確記錄、方便檢索入侵事件及相關聲音、圖像的功能。
10 數據、圖像、聲音等記錄資料保留時間應滿足安全管理要求。所有資料至少應保留
30d 以上。
11 具有適應銀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軟件擴充性。
12 具有通過標準接口與其他系統交換信息的功能。
4.3.26 室外周界防護子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發生入侵行為時,報警信號能通過電子地圖或模擬地形圖顯示報警的具體位置,并發出聲、光報警。
2 報警探測器所形成的警戒線連續無間斷。
4.3.27 系統供電應設置不間斷電源,其容量應適應運行環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應至少能支持系統運行0.5h以上。
4.4 重要物資儲存庫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一般規定
4.4.1 本節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重要物資儲存庫的安全防范工程。
4.4.2 根據重要物資儲存庫的風險等級確定相應的防護級別。
4.4.3 設計重要物資儲存庫的安全防范工程時,建設單位應根據本規范提供相關的圖紙資料,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防護需求。設計單位應根據本規范和建設單位的需求,提出可靠、先進、經濟和實用的設計方案。
4.4.4 重要物資儲存庫防護范圍的劃分。
1 防護區:重要物資儲存庫庫區周界線以內的區域。
2 禁區:重要物資儲存庫庫房(或部位、室、柜等)、監控中心。
4.4.5 現場勘察除應符合本規范3.2 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無線通訊系統時,應對使用區域內的場強進行測試和記錄。
2 應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巖石(或砂石、土壤)電阻率。
4.4.6 安全防范工程選用的設備器材應滿足使用環境的要求;當達不到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4.4.7 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時,前端設備應盡可能設置于爆炸危險區域外;當前端設備必須安裝在爆炸危險區域內時,應選用與爆炸危險介質相適應的防爆產品。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4.8 一級防護安全防范工程應由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保安通訊等子系統集成或組合,并應通過監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統實現對各子系統的管理和監控。
4.4.9 禁區應設置入侵報警裝置,并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防護區應設置周界圍墻,有條件時宜設置周界報警裝置。
4.4.10 防護區重要通道或部位應安裝攝像機進行監控。當有入侵報警信息時,應聯動視頻
4.4.11 重要出入口應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
4.4.12 防護區應設置電子巡查系統、保安通訊系統。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4.4.13 二級防護安全防范工程宜由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保安通訊等子系統集成或組合,并宜通過監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統實現對各子系統的管理和監控。
4.4.14 禁區宜設置入侵報警裝置,并宜安裝緊急報警裝置;防護區宜設置周界圍墻,有條件時可設置周界報警裝置。
4.4.15 防護區重要通道或部位宜安裝攝像機進行監控,攝像機數量可根據現場情況適當減少。當有入侵報警信息時可聯動攝錄設備。
4.4.16 重要出入口宜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
4.4.17 防護區宜設置電子巡查系統、保安通訊系統。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4.4.18 三級防護安全防范工程可由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保安通訊等子系統集成或組合,并可通過監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統實現對各子系統的管理和監控。
4.4.19 禁區可設置入侵報警裝置或緊急報警裝置;防護區宜設置周界圍墻,有條件的可設置周界報警裝置。
4.4.20 防護區內重要通道或部位可安裝攝像機進行監控,并可手動或自動啟動攝錄設備。
4.4.21 重要出入口可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
4.4.22 防護區可設置電子巡查系統、保安通訊系統。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4.23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4.3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外攝像機宜采用彩色/黑白轉換型攝像機,并考慮夜間輔助照明裝置。
2 在周界或庫區主要通道宜配置帶轉動云臺和變焦鏡頭的攝像機。
3 視頻圖像記錄宜選用數字錄像設備。
4.4.24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4.4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的出入口應能設置不同的出入權限。
2 所有出入口控制的計時應一致。
3 應能記錄每次有效出入的人員信息和出入時間、地點,并能按天進行統計、存檔和檢索查詢。
4.4.25 電子巡查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4.5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現場情況,可選擇在線式或離線式巡查方式。
2 巡查點的數量根據現場情況確定,巡查點的設置應以不漏巡為原則。
4.4.26 保安通訊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2 采用有線通訊方式時,應設置專用的程控交換機話務通訊系統。監控中心電話機應有實時錄音功能,其它通訊點電話機摘機3 秒不撥號可自動接通監控中心,如撥號可接通相應內部電話。
3 采用無線通訊方式時,中繼臺和天線的架設數量應根據庫區面積大小、地理環境、電波傳播的狀況等因素確定,達到通訊無盲區的要求;無線對講機應安裝保密模塊。
4.4.27 周界防護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般布設在防護區周界或禁區周界,周界報警探測器形成的警戒線宜連續無間斷(周界出入口除外)。
2 當報警發生時,監控中心應能顯示周界模擬地形圖,并以聲、光信號顯示報警的具體位置,且可進行局部放大。
4.4.28 監控中心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13 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二級防護安全防范工程的監控中心應為專用工作間,并應安裝防盜安全門和緊急報警裝置,與當地公安機關接處警中心應有通訊接口。
2 一、二級防護安全防范工程的監控中心宜設獨立的衛生間、值班人員休息間,總面
積不宜小于40 ㎡;三級防護安全防范工程監控中心可設在值班室。
4.5 民用機場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4.5.1 本節內容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的安全防范工程。
4.5.2 民用機場安全防范系統宜由防爆安檢、視頻安防監控、入侵報警、出入口控制、周界防護等子系統組成。
4.5.3 民用機場安防系統的設計應考慮與機場消防報警、建筑設備監控、旅客離港管理等有關系統聯動。
4.5.4 民用機場安防系統的設計應考慮視頻圖像的遠程傳輸問題。
4.5.5 民用機場安防系統應獨立運行。其安全管理系統和信息網絡原則上應單獨設置。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5.6 民用機場安檢區應設置防爆安檢系統,包括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金屬探測門、手持金屬探測器、爆炸物檢驗儀、防爆裝置及其他附屬設備;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能對進行安檢的旅客、行李、 證件及檢查過程進行監視記錄,應能迅速檢索單人的全部資料。
4.5.7 民用機場航站樓的旅客迎送大廳、售票處、值機柜臺、行李傳送裝置區、旅客候機隔離區、重要出入通道及其他特殊需要的部位,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進行實時監控,及時記錄。
4.5.8 旅客候機隔離廳(室)與非控制區相通的門、通道等部位及其他重要通道、要害部位的出入口,應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
4.5.9 機場控制區、飛行區應按照國家現行標準《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防設施建設標準》
MH7003 的要求實施全封閉管理。在封閉區邊界應設置圍欄、圍墻和周界防護系統。飛行區及其出入口,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出入口控制裝置和防沖撞路障。
4.5.10 在飛行區內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對飛機著陸進港和起飛離港的過程進行監視和
記錄(包括旅客上下飛機的情況、旅客行李和貨物的裝機、卸機情況等),并與照明系統、警告廣播系統聯動。
4.5.11 機場的貨運庫、維修機庫、停車場、進場交通要道、塔臺等部位宜根據安防管理要求分別或綜合設置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等系統,并考慮相互之間的聯動。
4.5.12 應設置安防監控中心(或主控室)。監控中心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3.13 節的規定,并設置電子地圖。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4.5.13 應符合4.5.6、4.5.7、4.5.8條的規定。
4.5.14 飛行區的出入口應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及防沖撞路障。
4.5.15 應對旅客下機及登機過程進行監視。
4.5.16 旅客行李和貨物在裝機及卸機時宜處于監視之下。
4.5.17 應符合4.5.11 條的規定。
4.5.18 監控中心設置原則與功能要求基本與一級相同,但范圍、規模可略小些。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4.5.19 應符合4.5.6條的規定。
4.5.20 應符合4.5.7條的規定,攝像機數量可根據現場情況,適當減少。
4.5.21 應符合4.5.8條、4.5.14條的規定。
4.5.22 應符合4.5.15 條的規定,攝像機數量可根據現場情況,適當減少。
4.5.23 對機場的貨運庫、停車場、交通要道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裝置。
4.5.24 監控中心設置原則與功能要求基本與二級相同,地點可以設在公安值班室內。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5.25 周界防護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26 條的規定,并應符合機場電磁環境的要求。
4.5.26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22 條的規定。
4.5.27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23 條的規定。
4.5.28 視頻圖像記錄應采用數字錄像設備。
4.5.29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2.29 條的規定。
4.5.30 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2.32 條的規定。
4.5.31 監控中心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13 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防盜安全門與緊急報警裝置。
2 應是專用工作間,應有衛生間、值班人員休息室。
3 一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面積不應小于30 ㎡;二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面積不應小于20 ㎡;三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可設在值班室內。
4.6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4.6.1 本節內容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國家鐵路車站的安全防范工程。
4.6.2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設計應考慮與消防報警、內部業務管理等有關系統聯動。
4.6.3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應考慮視頻、音頻、控制信號的遠程傳輸,按用戶要求提供遠程傳輸接口、傳輸線路和終端設備。
4.6.4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設計宜由防爆安檢系統、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組成。
4.6.5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應獨立運行。安全管理系統和信息網絡原則上應單獨設置。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6.6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行包房應設置防爆安檢系統。旅客進站廣廳應設置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手持金屬探測器、爆炸物檢驗儀、防爆裝置及附屬設備;行包房應設置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
4.6.7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旅客候車區、站臺、站前廣場、進出站口、站內通道、進出站交通要道、客技站及其它有安防監控需要的場所和部位,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4.6.8 鐵路車站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售票場所(含機房、票據庫、進款室)的主要出入口、
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口,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4.6.9 鐵路車站要害部位,車站內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供水設施等重點場所和部位,應分別或綜合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4.6.10 鐵路車站的售票場所(含機房、票據庫、進款室)、行包房、貨場、貨運營業廳(室)、編組場,應分別或綜合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4.6.11 監控中心應獨立設置。
4.6.12 安全防范系統應為集成式。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4.6.13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行包房應設置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
4.6.14 旅客進站廣廳宜設置手持金屬探測器、爆炸物檢測儀、防爆裝置及附屬設備。
4.6.15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旅客候車區、站臺、站前廣場、進出站口、站內通道、進出站交通要道,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4.6.16 客技站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4.6.17 鐵路車站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售票場所(含機房、票據庫、進款室)的主要出入口、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口,可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4.6.18 鐵路車站要害部位應分別或綜合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4.6.19 鐵路車站內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大型油庫、供水設施等重
點場所和部位,宜分別或綜合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考慮設置實體防護系統。
4.6.20 應符合第4.6.10條的規定。
4.6.21 監控中心宜獨立設置。
4.6.22 安全防范系統應為組合式。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4.6.23 應符合第4.6.13條的規定。
4.6.24 旅客進站廣廳可設置防爆裝置及附屬設備、手持金屬探測器、爆炸物檢驗儀。
4.6.25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旅客候車區、站臺、站前廣場、進出站口、站內通道,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根據現場情況攝像機數量可適當減少)。
4.6.26 進出站交通要道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4.6.27 鐵路車站售票場所(含機房、票據庫、進款室)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4.6.28 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可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4.6.29 鐵路車站的要害部位,宜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考慮設置實體防護系統。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品、放射性物品倉庫,供水設施等重點部位可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4.6.30 鐵路車站行包房、貨場、編組場、貨運營業廳(室)等重點場所和部位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4.6.31 宜設置監控中心。
4.6.32 安全防范系統可為分散式。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6.33 周界防護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26 條的規定,并應遵守鐵路無線電管理對電磁環境的要求。
4.6.34 緊急報警子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21 條的規定。
4.6.35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22 條的規定。
4.6.36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23 條的規定。
4.6.37 視頻圖像記錄應采用數字錄像設備。
4.6.38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2.29 條的規定。
4.6.39 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2.32 條的規定。
4.6.40 監控中心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13 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防盜安全門與緊急報警裝置。
2 一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使用面積不宜小于60 ㎡;二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使用面積不宜小于40 ㎡;三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可設在值班室內。
第五章 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5.1.1 本節內容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工程,包括辦公樓建筑、賓館建筑、商業建筑(商場、超市)、文化建筑(文體、娛樂)等的安全防范工程。
5.1.2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應根據具體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和建筑物的建設標準進行工程設計及系統配置。
5.1.3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根據其安全管理要求、建設投資、系統規模、系統功能等因素,由低至高分為基本型、提高型、先進型三種類型。
5.1.4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系統的組建模式、系統構成、系統功能以及各子系統的設計,應執行本規范第3 章的相關規定。
5.1.5 設防區域和部位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周界:建筑物單體、建筑物群體外層周界、樓外廣場、建筑物周邊外墻、建筑物地面層、建筑物頂層等。
2 出入口:建筑物、建筑物群周界出入口、建筑物地面層出入口、辦公室門、建筑物內或/和樓群間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車庫(場)出入口等。
3 通道:周界內主要通道、門廳(大堂)、樓內各樓層內部通道、各樓層電梯廳、自動扶梯口等。
4 公共區域:會客廳、商務中心、購物中心、會議廳、酒吧、咖啡座、功能轉換層、避難層、停車庫(場)等。
5 重要部位:重要工作室、財務出納室、建筑機電設備監控中心、信息機房、重要物品庫、監控中心等。
Ⅱ 基本型安防工程設計
5.1.6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面層的出入口(正門和其它出入口)、外窗宜有電子防護措施。
2 頂層宜設置實體防護設施或電子防護措施。
5.1.7 各層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安裝出入口控制系統時,應與消防報警系統聯動。在火災報警的同時應自動釋放出入口控制系統,不應設置延時功能。疏散門在出入口控制系統釋放后應能隨時開啟。以便消防人員順利進入實施滅火救援。
5.1.8 各層通道宜預留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管線和接口。
5.1.9 電梯廳和自動扶梯口應預留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管線和接口。
5.1.10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層、功能轉換層應視實際需要預留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管線和接口。
2 會客區、商務中心、會議區、商店、文體娛樂中心等宜預留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管線和接口。
5.1.11 重要部位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重要工作室應安裝防盜安全門,可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入侵報警系統。
2 大樓設備監控中心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入侵報警系統。
3 信息機房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入侵報警系統。
4 樓內財務出納室應設置防盜安全門、緊急報警裝置,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 重要物品庫應設置防盜安全門、緊急報警裝置,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6 公共建筑中開設的銀行營業場所的安防工程設計,應符合第4.3 節的規定。
5.1.12 監控中心可設在值班室內。
Ⅲ 提高型安防工程設計
5.1.13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5.1.6 條的規定。
2 地面層出入口(正門和其它出入口)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3 頂層宜設置實體防護或/和電子防護設施。
5.1.14 樓內各層門廳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裝置。
5.1.15 各層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防護應符合第5.1.7條的規定。
5.1.16 各層通道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或/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1.17 電梯廳和自動扶梯口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1.18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層、功能轉換層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停車庫(場)宜設置停車庫(場)管理系統,并視實際需要預留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管線和接口。
3 會客區、商務中心、會議區、商店、文體娛樂中心等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1.19 重要部位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重要工作室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出入口控制系統,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2 大樓設備監控中心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出入口控制系統,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入侵報警系統。
3 信息機房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出入口控制系統,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入侵報警系統。
4 樓內財務出納室應設置防盜安全門、緊急報警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 重要物品庫應設置防盜安全門、緊急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6 應符合第5.1.11 條第6 款的規定。
5.1.20 系統的組建模式為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監控中心應為專用工作間,其面積不宜小于30 ㎡,宜設獨立的衛生間和休息室。
Ⅳ 先進型安防工程設計
5.1.21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第5.1.13 條的規定。
5.1.22 樓內各層門廳的防護應符合第5.1.14 條的規定。
5.1.23 各層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防護應符合第5.1.7 條的規定。
5.1.24 各層通道應設置入侵報警系統或/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1.25 電梯廳和自動扶梯口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1.26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層、功能轉換層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停車庫(場)應設置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3 會客區、商務中心、會議區、商店、文體娛樂中心等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1.27 重要部位的防護應符合第5.1.19 條的規定。
5.1.28 系統的組建模式為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監控中心應為專用工作間,其面積不宜小于 50 ㎡ ,應設獨立的衛生間和休息室。
5.2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5.2.1 本節內容適用于總建筑面積在5 萬㎡以上(含5 萬㎡)、設有小區監控中心的新建、擴建、改建的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
5.2.2 住宅小區的安全防范工程,根據建筑面積、建設投資、系統規模、系統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由低至高分為基本型、提高型、先進型三種類型。
5.2.3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應遵從人防、物防、技防有機結合的原則,在設置物防、技防設施時,應考慮人防的功能和作用。
5.2.4 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必須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總體規劃中,統籌規劃,統一設計,同步施工。5 萬㎡以上(含5 萬㎡)的住宅小區應設置監控中心。
Ⅱ 基本型安防工程設計
5.2.5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小區周界應設置實體防護設施(圍欄、圍墻等)或周界電子防護系統。
2 實體防護設施沿小區周界封閉設置,高度不應低于1.8m。圍欄的豎桿間距不應大于
15cm。圍欄1m以下不應有橫撐。
3 周界電子防護系統沿小區周界封閉設置(小區出入口除外),應能在監控中心通過電子地圖或模擬地形圖顯示周界報警的具體位置,應有聲、光指示,應具備防拆和斷路報警功能。
5.2.6 公共區域宜安裝電子巡查系統。
5.2.7 4 宜在住戶室內安裝至少一處以上的緊急求助報警裝置。緊急求助報警裝置應具有防拆卸、防破壞報警功能,且有防誤觸發措施;安裝位置應適宜,應考慮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使用要求,選用觸發件接觸面大、機械部件靈活、可靠的產品。求助信號應能及時報至監
5.2.8 監控中心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控中心宜設在小區地理位置的中心,避開噪聲、污染、振動和較強電磁場干擾的地方。可與
住宅小區管理中心合建, 使用面積應根據設備容量確定。
2 監控中心設在一層時,應設內置式防護窗(或高強度防護玻璃窗)及防盜門。
3 各安防子系統可單獨設置,但由監控中心統一接收、處理來自各子系統的報警信息。
4 應留有與接處警中心聯網的接口。
5 應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發Th警情時,能及時向接處警中心報警。
5.2.9 基本型安防系統的配置標準應符合表5.2.9 的規定。
Ⅲ 提高型安防工程設計
5.2.10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小區周界設置實體防護設施(圍欄、圍墻等)和周界電子防護系統。
2 應符合第5.2.5 條第2、3 款的規定。
3 小區出入口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2.11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電子巡查系統。
2 在重要部位和區域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3 宜設置停車庫(場)管理系統。
5.2.12 家庭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5.2.7 條第1、3、4 款的規定。
2 應安裝聯網型訪客對講系統,并符合第5.2.7 條第2 款的相關規定。
3 可根據用戶需要安裝入侵報警系統,家庭報警控制器應與監控中心聯網。
5.2.13 監控中心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5.2.8 條1、2 款的規定。
2 各子系統宜聯動設置,由監控中心統一接收、處理來自各子系統的報警信息等。
3 應符合第5.2.8 條第4、5 款的規定。
5.2.14 提高型安防系統的配置標準應符合表5.2.14 的規定。
5.2.15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5.2.10 條的規定。
2 住宅小區周界宜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2.16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
2 在重要部位、重要區域、小區主要通道、停車庫(場)及電梯轎廂等部位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3 應設置停車庫(場)管理系統,并宜與監控中心聯網。
5.2.17 家庭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5.2.7 條第1、3、4 款的規定。
2 應安裝訪客可視對講系統,可視對講主機內置攝像機宜具有逆光補償功能或配置環境亮度處理裝置,并應符合第5.2.12 條第2 款的相關規定。
3 宜在戶門及陽臺、外窗安裝入侵報警系統,并符合第5.2.12 條第3 款的相關規定。
5.2.18 監控中心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5.2.8 條第1、2 款的規定。
2 安全管理系統通過統一的管理軟件實現監控中心對各子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統一接收、處理來自各子系統的報警信息等,且宜與小區綜合管理系統聯網。
3 應符合第5.2.8條第4、5款的規定。
5.2.19 先進型安防系統的配置標準應符合表5.2.19 的規定。
第六章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規定了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的基本依據。
6.1.2 本章適用于各類建(構)筑物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
6.1.3 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除執行本章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規定。
6.2 施工準備
6.2.1 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場、施工:
1 施工對象已基本具備進場條件,如作業場地、安全用電等均符合施工要求。
2 施工區域內建筑物的現場情況和預留管道、預留孔洞、地槽及預埋件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3 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橫跨道路)情況符合施工要求。
4 允許同桿架設的桿路及自立桿桿路的情況清楚,符合施工要求。
5 敷設管道電纜和直埋電纜的路由狀況清楚,并已對各管道標出路由標志。
6 當施工現場有影響施工的各種障礙物時,已提前清除。
6.2.2 對施工準備進行檢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施工:
1 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齊全。
2 施工人員熟悉施工圖紙及有關資料,包括工程特點、施工方案、工藝要求、施工質量標準及驗收標準。
3 設備、器材、輔材、工具、機械以及通訊聯絡工具等應滿足連續施工和階段施工的要求。
4 有源設備應通電檢查,各項功能正常。
6.3 工程施工
6.3.1 工程施工應按正式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若確需局部調整和變更的,須填寫“更改審核單”(見表6.3.1),或監理單位提供的更改單,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6.3.2 施工中應做好隱蔽工程的隨工驗收。管線敷設時,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會同設計、
施工單位對管線敷設質量進行隨工驗收,并填寫“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見表6.3.2)或監理單位提供的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
6.3.3 線纜敷設應符合本規范3.11.5 條的規定。
6.3.4 光纜敷設應符合本規范3.11.6 條的規定。
6.3.5 工程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測器安裝。
1)各類探測器的安裝,應根據所選產品的特性、警戒范圍要求和環境影響等,確定設備的安裝點(位置和高度)。
2)周界入侵探測器的安裝,應能保證防區交叉,避免盲區,并應考慮使用環境的影響。
3)探測器底座和支架應固定牢固。
4)導線連接應牢固可靠,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適當余量。
2 緊急按鈕安裝。緊急按鈕的安裝位置應隱蔽,便于操作。
3 攝像機安裝。
1)在滿足監視目標視場范圍要求的條件下,其安裝高度:室內離地不宜低于2.5m;室外離地不宜低于3.5m。
2)攝像機及其配套裝置,如鏡頭、防護罩、支架、雨刷等,安裝應牢固,運轉應靈活,應注意防破壞,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3)在強電磁干擾環境下,攝像機安裝應與地絕緣隔離。
4)信號線和電源線應分別引入,外露部分用軟管保護,并不影響云臺的轉動。
5) 電梯廂內的攝像機應安裝在廂門上方的左或右側,并能有效監視電梯廂內乘員面部特征。
4 云臺、解碼器安裝。
1) 云臺的安裝應牢固,轉動時無晃動。
2) 應根據產品技術條件和系統設計要求,檢查云臺的轉動角度范圍是否滿足要求。
3) 解碼器應安裝在云臺附近或吊頂內(但須留有檢修孔)。
5 出入口控制設備安裝。
1) 各類識讀裝置的安裝高度離地不宜高于1.5m,安裝應牢固。
2) 感應式讀卡機在安裝時應注意可感應范圍,不得靠近高頻、強磁場。
3) 鎖具安裝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安裝應牢固,啟閉應靈活。
6 訪客(可視)對講設備安裝。
1)(可視)對講主機(門口機)可安裝在單元防護門上或墻體主機預埋盒內,(可視)對講主機操作面板的安裝高度離地不宜高于1.5m,操作面板應面向訪客,便于操作。
2)調整可視對講主機內置攝像機的方位和視角于最佳位置,對不具備逆光補償的攝像機,宜作環境亮度處理。
3)(可視)對講分機(用戶機)安裝位置宜選擇在住戶室內的內墻上,安裝應牢固,其高度離地1.4~1.6m。
4)聯網型(可視)對講系統的管理機宜安裝在監控中心內,或小區出入口的值班室內,安裝應牢固、穩定。
7 電子巡查設備安裝。
1)在線巡查或離線巡查的信息采集點(巡查點)的數目應符合設計與使用要求,其安裝高度離地1.3~1.5m。
2)安裝應牢固,注意防破壞。
1) 讀卡機(IC 卡機、磁卡機、出票讀卡機、驗卡票機)與擋車器安裝
——安裝應平整、牢固,保持與水平面垂直、不得傾斜;
——讀卡機與擋車器的中心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使用要求;
——宜安裝在室內,當安裝在室外時,應考慮防水及防撞措施。
2) 感應線圈安裝。
——感應線圈埋設位置與埋設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使用要求;
——感應線圈至機箱處的線纜應采用金屬管保護,并固定牢固。
3) 信號指示器安裝。
——車位狀況信號指示器應安裝在車道出入口的明顯位置;
——車位狀況信號指示器宜安裝在室內;安裝在室外時,應考慮防水措施;
——車位引導顯示器應安裝在車道中央上方,便于識別與引導。
9 控制設備安裝。
1) 控制臺、機柜(架)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應平穩牢固、便于操作維護。機柜(架)背面、側面離墻凈距離應符合本規范3.13.11 條的規定。
2) 所有控制、顯示、記錄等終端設備的安裝應平穩,便于操作。其中監視器(屏幕)應避免外來光直射,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避光措施。在控制臺、機柜(架)內安裝的設備
3) 控制室內所有線纜應根據設備安裝位置設置電纜槽和進線孔,排列、捆扎整齊,編號,并有永久性標志。
6.3.6 供電、防雷與接地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的供電設施應符合本規范3.12節的規定。攝像機等設備宜采用集中供電,當供電線(低壓供電)與控制線合用多芯線時,多芯線與視頻線可一起敷設。
2 系統防雷與接地設施的施工應按本規范3.9 節的相關要求進行。
3 當接地電阻達不到要求時,應在接地極回填土中加入無腐蝕性長效降阻劑;當仍達不到要求時,應經過設計單位的同意,采取更換接地裝置的措施。
4 監控中心內接地匯集環或匯集排的安裝應符合本規范3.9.6條的規定,安裝應平整。接地母線的安裝應符合本規范3.9.3條的規定,并用螺絲固定。
5 對各子系統的室外設備,應按設計文件要求進行防雷與接地施工,并應符合本規范
3.9節的相關規定。
6.4 系統調試
6.4.1 基本要求。系統調試前應編制完成系統設備平面布置圖、走線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文件。調試工作應由項目責任人或具有相當于工程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主持,并編制調試大綱。
6.4.2 調試前的準備。
1 按6.3 節要求,檢查工程的施工質量。對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如錯線、虛焊、開路或短路等應予以解決,并有文字記錄。
2 按正式設計文件的規定查驗已安裝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
3 系統在通電前應檢查供電設備的電壓、極性、相位等。
6.4.3 系統調試。
1 先對各種有源設備逐個進行通電檢查,工作正常后方可進行系統調試,并做好調試
記錄。
2 報警系統調試。
1) 按國家現行入侵探測器系列標準、《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GA/T368 等相關標準的規定,檢查與調試系統所采用探測器的探測范圍、靈敏度、誤報警、漏報警、報警狀態后的恢復、防拆保護等功能與指標,應基本符合設計要求。
2) 按國家現行標準《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GB12663 的規定,檢查控制器的本地、異地報警、防破壞報警、布撤防、報警優先、自檢及顯示等功能,應基本符合設計要求。
3)檢查緊急報警時系統的響應時間,應基本符合設計要求。
3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調試。
1)按《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GA/T367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檢查并調試攝像機的監控范圍、聚焦、環境照度與抗逆光效果等,使圖像清晰度、灰度等級達到系統設計要求。
2)檢查并調整對云臺、鏡頭等的遙控功能,排除遙控延遲和機械沖擊等不良現象,使監視范圍達到設計要求。
3)檢查并調整視頻切換控制主機的操作程序、圖像切換、字符疊加等功能,保證工作正常,滿足設計要求。
4)調整監視器、錄像機、打印機、圖像處理器、同步器、編碼器、解碼器等設備,保證工作正常,滿足設計要求。
5)當系統具有報警聯動功能時,應檢查與調試自動開啟攝像機電源、自動切換音視頻到指定監視器、自動實時錄像等功能。系統應疊加攝像時間、攝像機位置(含電梯樓層顯示)的標識符,并顯示穩定。當系統需要燈光聯動時,應檢查燈光打開后圖像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6)檢查與調試監視圖像與回放圖像的質量,在正常工作照明環境條件下,監視圖像質量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94中表4.3.1-1規定的四級,回放圖像質量不應低于表4.3.1-1規定的三級,或至少能辨別人的面部特征。
4 出入口控制系統調試
1)按《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GA/T394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檢查并調試系統設備如讀卡機、控制器等,系統應能正常工作。
2)對各種讀卡機在使用不同類型的卡(如通用卡、定時卡、失效卡、黑名單卡、加密卡、防劫持卡等)時,調試其開門、關門、提示、記憶、統計、打印等判別與處理功能。
3)按設計要求,調試出入口控制系統與報警、電子巡查等系統間的聯動或集成功能。
4)對采用各種生物識別技術裝置(如指紋、掌形、視網膜、聲控及其復合技術)的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調試,應按系統設計文件及產品說明書進行。
5 訪客(可視)對講系統調試
1)按國家現行標準《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GA/T72、《黑白可視對講系統》GA/T269的要求,調試門口機、用戶機、管理機等設備,保證工作正常。
2)按國家現行標準《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GA/T72 的要求,調試系統的選呼、通話、電控開鎖等功能。
3)調試可視對講系統的圖像質量,應符合《黑白可視對講系統》GA/T269 標準的相關要求。
4) 對具有報警功能的訪客(可視)對講系統,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防盜報警控制器
通用技術條件》GB12663 及相關標準的規定,調試其布防、撤防、報警和緊急求助功能,并檢查傳輸及信道有否堵塞情況。
6 電子巡查系統調試
1)調試系統組成部分各設備,均應工作正常。
2)檢查在線式信息采集點讀值的可靠性、實時巡查與預置巡查的一致性,并查看記錄、存儲信息以及在發生不到位時的即時報警功能。
3)檢查離線式電子巡查系統,確保信息鈕的信息正確,數據的采集、統計、打印等功能正常。
7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調試
1) 檢查并調整讀卡機刷卡的有效性及其響應速度。
2) 調整電感線圈的位置和響應速度。
3) 調整擋車器的開放和關閉的動作時間。
4) 調整系統的車輛進出、分類收費、收費指示牌、導向指示、擋車器工作、車牌號復核或車型復核等功能。
8 采用系統集成方式的系統調試
1)按系統的設計要求和相關設備的技術說明書、操作手冊,先對各子系統進行檢查和調試,應能工作正常。
2)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檢查并調試安全管理系統對各子系統的監控功能,顯示、記錄功能,以及各子系統脫網獨立運行等功能。結果應基本滿足本規范3.3.2、3.3.3和3.4.1 條的要求。
9 供電、防雷與接地設施的檢查
1)檢查系統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本規范3.12.4 條的規定。
2)檢查各子系統在電源電壓規定范圍內的運行狀況,應能正常工作。
3)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電源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4)當系統采用穩壓電源時,檢查其穩壓特性、電壓紋波系數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當采用UPS作備用電源時,應檢查其自動切換的可靠性、切換時間、切換電壓值及容量,并應符合設計要求。
5)按本規范3.9 節的要求,檢查系統的防雷與接地設施;復核土建施工單位提供的接地電阻測試數據,其接地電阻應符合本規范3.9.3條的規定,如達不到要求,必須整改。
6)按設計文件要求,檢查各子系統的室外設備是否有防雷措施。
6.4.4 系統調試結束后,應根據調試紀錄,按表6.4.4 的要求如實填寫調試報告。調試報告經建設單位認可后,系統才能進入試運行。
第七章 安全防范工程檢驗
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內容適用于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統試運行后、竣工驗收前對設備安裝、施工質量和系統功能、性能、系統安全性和電磁兼容等項目進行的檢驗。
7.1.2 安全防范工程的檢驗應由法定檢驗機構實施。
7.1.3 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產品、材料應符合國家相應法律、法規和現行標準的要求,并與正式設計文件、工程合同的內容相符合。
7.1.4 檢驗項目應覆蓋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的主要內容。
7.1.5 檢驗所使用的儀器儀表必須經法定計量部門檢定合格,性能應穩定可靠。
7.1.6 檢驗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受檢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主要技術文件、資料。 技術文件應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系統配置框圖、設計變更文件、更改審核單、工程合同設備清單、變更設備清單、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主要設備的檢驗報告或認證證書等。
2 檢驗機構在實施工程檢驗前應依據本規范和以上工程技術文件,制定檢驗實施細則。
3 實施檢驗,編制檢驗報告,對檢驗結果進行評述(判)。
7.1.7 檢驗實施細則應包括以下內容:檢驗目的、檢驗依據、檢驗內容及方法、使用儀器、檢驗步驟、測試方案、檢驗數據記錄表及數據處理方法、檢驗結果評判等。
7.1.8 檢驗前,系統應試運行一個月。
7.1.9 對系統中主要設備的檢驗,應采用簡單隨機抽樣法進行抽樣;抽樣率不應低于 20且不應少于3臺;設備少于3臺時,應100 檢驗。
7.1.10 檢驗過程應遵循先子系統,后集成系統的順序檢驗。
7.1.11 對定量檢驗的項目,在同一條件下每個點必須進行3 次以上讀值。
7.1.12 檢驗中有不合格項時,允許改正后進行復測。復測時抽樣數量應加倍,復測仍不合格則判該項不合格。
7.2 系統功能與主要性能檢驗
7.2.1 入侵報警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1的要求。
7.2.2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2 的要求。
7.2.3 出入口控制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3 的要求。
7.2.4 電子巡查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4 的要求。
7.2.5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5 的要求。
7.2.6 其他子系統,如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等的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和測試方法,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及相應的工程合同、設計文件進行檢驗,其系統功能及性能指標的檢驗結果應符合相關要求。
7.3 安全性及電磁兼容性檢驗
7.3.1 安全性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系統所用設備及其安裝部件的機械強度(以產品檢測報告為依據),應符合本規范第3.5.2 條的相關規定。
2 主要控制設備的安全性檢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報警設備 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GB16796 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重點檢驗下列項目:
1) 絕緣電阻檢驗: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控制設備的電源插頭或電源引入端子與外殼裸露金屬部件之間的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0MΩ。
2) 抗電強度檢驗:控制設備的電源插頭或電源引入端子與外殼裸露金屬部件之間應能承受1.5kV、50Hz 交流電壓的抗電強度試驗,歷時1min 應無擊穿和飛弧現象。
3) 泄漏電流檢驗:控制設備泄漏電流應小于5mA。
7.3.2 電磁兼容性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系統所用設備的抗電磁干擾能力(以產品檢測報告為依據)和電磁騷擾狀況,結果應符合本規范第3.6.1、3.6.3 條的規定。
2 檢查系統傳輸線路的設計與安裝施工情況,結果應符合本規范3.6.2 條的規定。
3 系統主要控制設備的電磁兼容性檢驗,應重點檢驗下列項目:
1)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GB/T17626.2 進行測試,嚴酷等級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執行。
2)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GB/T17626.3 進行測試,嚴酷等級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執行。
3)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GB/T17626.4對進行測試,嚴酷等級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執行。
4)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GB/T17626.5 進行測試,嚴酷等級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執行。
5)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抗擾度試驗: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GB/T17626.11 進行測試,嚴酷等級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執行。
7.4 設備安裝檢驗
7.4.1 前端設備配置及安裝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系統前端設備的數量、型號、生產廠家、安裝位置,應與工程合同、設計文件、設備清單相符合。設備清單及安裝位置變更后應有更改審核單。
2 系統前端設備安裝質量檢驗。檢查系統前端設備的安裝質量,應符合本規范第6.3.5
條第1~8 款的規定。
7.4.2 監控中心設備安裝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監控中心設備的數量、型號、生產廠家、安裝位置,應與工程合同、設計文件、設備清單相符合。設備清單變更后應有更改審核單。
2 監控中心設備安裝質量檢驗。檢查監控中心設備的安裝質量,應符合本規范第6.3.5
條第9 款的規定。
7.5 線纜敷設檢驗
7.5.1 線纜、光纜敷設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系統所用線纜、光纜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工程合同、設計文件、設計材料清單的要求。變更時,應有更改審核單。
2 檢查線纜、光纜敷設的施工記錄或監理報告或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結果應符合本規范第6.3.1、6.3.2 和3.11.5、3.11.6 條的規定。
7.5.2 檢查綜合布線的施工記錄或監理報告,應符合本規范3.11.4 條第1款、3.11.5 條第1
款的規定。
7.5.3 檢查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時,應按本規范表6.3.2 的要求,做到內容完整、準確。
7.6 電源檢驗
7.6.1 系統電源的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備用電源容量等應符合本規范第3.12 節及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
7.6.2 主、備電源轉換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有備用電源的系統,應檢查當主電源斷電時,能否自動轉換為備用電源供電。主電源恢復時,應能自動轉換為主電源供電。在電源轉換過程中,系統應能正常工作。
2 對于雙路供電的系統,主備電源應能自動切換。
3 對于配置UPS電源裝置的供電系統,主備電源應能自動切換。
7.6.3 電源電壓適應范圍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當主電源電壓在額定值的85%~110%范圍內變化時,不調整系統(或設備),應仍能正常工作。
7.6.4 備用電源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入侵報警系統備用電源的容量,能否滿足系統在設防狀態下,滿負荷連續工作時間的設計要求。
2 檢驗防盜報警控制器的備用電源是否有欠壓指示,欠壓指示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3 檢查出入口控制系統的備用電源能否保證系統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滿負荷連續工作時間的設計要求。
7.7 防雷與接地檢驗
7.7.1 防雷設施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系統防雷設計和防雷設備的安裝、施工,結果應符合本規范3.9 節相關條款的規定。
2 檢查監控中心接地匯集環或匯集排的安裝,結果應符合本規范第3.9.6 條和第6.3.6
條第4 款的規定;
3 檢查防雷保護器數量、安裝位置,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7.7.2 接地裝置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監控中心接地母線的安裝,結果應符合本規范第3.9.3條和第6.3.6條第4款的規定。
2 檢查接地電阻時,相關單位應提供接地電阻檢驗報告。當無報告時,應進行接地電阻測試,結果應符合本規范第3.9.3條的規定。若測試不合格,應按本規范6.3.6 條第3 款的要求進行整改,直至測試合格。
第八章 安全防范工程驗收
8.1 一般規定
8.1.1 本章規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規則,對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驗收(從施工質量、技術質量及圖紙資料的準確、完整、規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驗收的基本依據。
8.1.2 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的驗收應按本章要求執行。
8.1.3 涉密工程項目的驗收,相關單位、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的保密法規和相關規定,嚴防泄密、擴散。
8.2 驗收條件與驗收組織
8.2.1 安全防范工程驗收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工程初步設計論證通過,并按照正式設計文件施工。工程必須經初步設計論證通過,并根據論證意見提出的問題和要求,由設計、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簽署設計整改落實意見。工程經初步設計論證通過后,必須完成正式設計,并按正式設計文件施工。
2 工程經試運行達到設計、使用要求并為建設單位認可,出具系統試運行報告。
1) 工程調試開通后應試運行一個月,并按表8.2.1的要求做好試運行記錄。
2) 建設單位根據試運行記錄寫出系統試運行報告。其內容包括:試運行起迄日期;試運行過程是否正常;故障(含誤報警、漏報警)產Th的日期、次數、原因和排除狀況;系統功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以及綜合評述等。
3) 試運行期間,設計、施工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建立系統值勤、操作和維護管理制度。
3 進行技術培訓。根據工程合同有關條款,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操作技
術培訓,使系統主要使用人員能獨立操作。培訓內容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提供系統及其相關設備操作和日常維護的說明、方法等技術資料。
4 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報告。
1) 工程項目按設計任務書的規定內容全部建成,經試運行達到設計使用要求,并為建設單位認可,視為竣工。少數非主要項目未按規定全部建成,由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單位協商,對遺留問題有明確的處理方案,經試運行基本達到設計使用要求并為建設單位認可后,也可視為竣工。
2) 工程竣工后,由設計、施工單位寫出工程竣工報告。其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對照設計文件安裝的主要設備;依據設計任務書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質量自我評估;維修服務條款以及竣工核算報告等。
5 初驗合格,出具初驗報告。
1) 工程正式驗收前,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根據設計任務書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設計、使用要求對工程進行初驗,要求初驗合格并寫出工程初驗報告。
2) 初驗報告的內容主要有:系統試運行概述;對照設計任務書要求,對系統功能、效果進行檢查的主觀評價;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對安裝設備的數量、型號進行核對的結果;對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表6.3.2)的復核結果等。
6 工程檢驗合格并出具工程檢驗報告
1) 工程正式驗收前,應按本規范第7 章的規定進行系統功能檢驗和性能檢驗。實施工程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符合本規范7.1.2 條的規定。
2) 工程檢驗后由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準確、公正、完整、規范,并注重量化。
7 工程正式驗收前,設計、施工單位應向工程驗收小組(委員會)提交下列驗收圖紙資料(全套,數量應滿足驗收的要求):
1) 設計任務書。
2) 工程合同。
3) 工程初步設計論證意見(并附方案評審小組或評審委員會名單)及設計、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簽署的設計整改落實意見。
4) 正式設計文件與相關圖紙資料(系統原理圖、平面布防圖及器材配置表、線槽管道布線圖、監控中心布局圖、器材設備清單以及系統選用的主要設備、器材的檢驗報告或認證證書等)。
5) 系統試運行報告。
6) 工程竣工報告。
7) 系統使用說明書(含操作和日常維護說明)。
8) 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準的正式設計文件,由設計施工單位對工程費用概預算執行情況作出說明)報告。
9) 工程初驗報告(含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見表6.3.2)。
10) 工程檢驗報告。
8.2.2 驗收的組織與職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驗收,一般工程應由建設單位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安排;省級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點工程應由建設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安排。
2 工程驗收時,應協商組成工程驗收小組,重點工程或大型工程驗收時應組成工程驗收委員會。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下設技術驗收組、施工驗收組、資料審查組。
3 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人員組成,應由驗收的組織單位根據項目的性質、特點和管理要求與相關部門協商確定,并推薦主任、副主任(組長、副組長);驗收人員中技術專家應不低于驗收人員總數的
50%;不利于驗收公正的人員不能參加工程驗收。
4 驗收機構對工程驗收應作出正確、公正、客觀的驗收結論。尤其是對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銀行、文博系統等要害單位的工程驗收,驗收機構對照設計任務書、合同、相關標準以及正式設計文件,如發現工程有重大缺陷或質量明顯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指出,嚴格把關。
5 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的工程,對設計、施工單位根據驗收結論寫出的并經建設單位認可的整改措施,驗收機構有責任配合公安技防管理機構和工程建設單位督促、協調落實;驗收不通過的工程,驗收機構應在驗收結論中明確指出問題與整改要求。
8.3 工程驗收
8.3.1 施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驗收由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施工驗收組負責實施。
2 施工驗收應依據正式設計文件、圖紙進行。施工過程中若根據實際情況確需作局部調整或變更的,應由施工方提供更改審核單(見表6.3.1),并符合本規范第6.3.1 條的規定。
3 工程設備安裝驗收(包括現場前端設備和監控中心終端設備):按表8.3.1 列出的相關項目與要求現場抽驗工程設備的安裝質量并做好記錄。
4 管線敷設驗收:按表8.3.1 列出的相關項目與要求,抽查明敷管線及明裝接線盒、線纜接頭等的施工工藝并做好記錄。
5 隱蔽工程驗收:對照表6.3.2,復核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的檢查結果。
8.3.2 技術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技術驗收由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技術驗收組負責實施。
2 對照初步設計論證意見、設計整改落實意見和工程檢驗報告,檢查系統的主要功能
和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設計任務書、工程合同和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與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3 對照竣工報告、初驗報告、工程檢驗報告,檢查系統配置,包括設備數量、型號及安裝部位,應符合正式設計文件要求。
4 檢查系統選用的安防產品,應符合本規范3.1.4 條的規定。
5 對照工程檢驗報告,檢查系統中的備用電源在主電源斷電時應能自動快速切換,應能保證系統在規定的時間內正常工作。
6 對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應符合本規范第4 章和其它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7 對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工程,應按照本規范第3.10 節和設計任務書的具體要求,檢查各子系統與安全管理系統的聯網接口及安全管理系統對各子系統的集中管理與控制能力(對照工程檢驗報告)。
8 報警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1)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系統試運行報告,復核系統的報警功能和誤、漏報警情況,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GA/T368的規定,對入侵探測 器的安裝位置、角度、探測范圍作步行測試和防拆保護的抽查:抽查室外周界報警探測裝置形成的警戒范圍,應無盲區。
2)抽查系統布防、撤防、旁路和報警顯示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3)抽測緊急報警響應時間。
4)當有聯動要求時,抽查其對應的燈光、攝像機、錄像機等聯動功能。
5)對于已建成區域性安全防范報警網絡的地區,檢查系統直接或間接聯網的條件。
9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1)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核系統的監控功能(如圖像切換、云臺轉動、鏡頭光圈調節、變焦等),結果應符合本規范3.4.3 條的規定。
2) 對照工程檢驗報告,復核在正常工作照明條件下,監視圖像質量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規定的4級;回放圖像質量不應低于表4.3.1-1 規定的3 級,或至少能辨別人的面部特征。
3) 復核圖像畫面顯示的攝像時間、日期、攝像機位置、編號和電梯樓層顯示標識等,應穩定正常。電梯內攝像機的安裝位置應符合本規范6.3.5條第3 款第5 項的規定。
10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抽查與驗收。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核系統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GA/T394 的規定;檢查系統存儲通行目標的相關信息,應滿足設計與使用要求;對非正常通行應具有報警功能。檢查出入口控制系統的報警部分,是否能與報警系統聯動。
11 訪客(可視)對講系統的抽查與驗收。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核訪客(可視)對講系統的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GA/T72和《黑白可視對講系統》GA/T269的相關要求;復核電控開鎖是否有自我保護功能,可視對講系統的圖像應能辨別來訪者。
12 電子巡查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1)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核系統具有的巡查時間、地點、人員和順序等數據的顯示、歸檔、查詢、打印等功能。
2)復核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應具有即時報警功能。
13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的抽查與驗收。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核系統的主要技術性能應符合本規范3.4.6 的相關要求;檢查停車庫(場)出入口或值班室是否有緊急報警裝置;對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的停車庫(場)及其出入口,檢查其監視范圍和圖像質量應能辨別人員的活動情況及出入車輛的車型和車牌號碼;檢查停車庫(場)管理系統設備
14 監控中心的檢查與驗收。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查監控中心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3.13 節的相關要求;檢查其通信聯絡手段(宜不少于兩種)的有效性、實時性,檢查其是否具有自身防范(如防盜門、門禁、探測器、緊急報警按鈕等)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15 將上述1~14 項的驗收結果,按表8.3.2 的要求進行填寫。
8.3.3 資料審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資料審查由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資料審查組負責實施。
2 設計、施工單位應按8.2.1 條第7 款規定的要求提供全套驗收圖紙資料,并做到內容完整、標記確切、文字清楚、數據準確、圖文表一致。圖樣的繪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安全防范系統通用圖形符號》GA/T74 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3 按表8.3.3 所列項目與要求,審查圖紙資料的準確性、規范性、完整性以及售后服務條款,并做好記錄。
8.3.4 驗收結論與整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驗收判據。
1) 施工驗收判據:按表8.3.1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計算公式打分。按表6.3.2的要求對隱蔽工程質量進行復核、評估。
2) 技術驗收判據:按表8.3.2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計算公式打分。
3) 資料審查判據:按表8.3.3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計算公式打分。
2 驗收結論。
1) 驗收通過:根據驗收判據所列內容與要求,驗 收結果優良,即按表8.3.1要求,工程施工質量檢查結果Ks≥0.8;按表8.3.2要求,技術質量驗收結果Kj≥0.8;按表8.3.3要求,資料審查結果Kz≥0.8的,判定為驗收通過。
2) 驗收基本通過:根據驗收判據所列內容與要求,驗收結果及格,即Ks、Kj、Kz均
≥0.6,但達不到本條第2款第1項的要求,判定為驗收基本通過。驗收中出現個別項目達不到設計要求,但不影響使用的,也可判為基本通過。
3) 驗收不通過:工程存在重大缺陷、質量明顯達不到設計任務書或工程合同要求,包括工程檢驗重要功能指標不合格,按驗收判據所列的內容與要求,Ks、Kj、Kz中出現一項<0.6的,或者凡重要項目(見表8.3.2中序號欄右上角打*的)檢查結果只要出現一項不合格的,均判為驗收不通過。
4) 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應將驗收通過、驗收基本通過或驗收不通過的驗收結論填寫于驗收結論匯總表(表8.3.4),并對驗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建議與要求 (表8.3.1、表8.3.2、表8.3.3作為表8.3.4的附表)。
3 整改。
1) 驗收不通過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根據驗收結論提出的問題,抓緊落實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驗收;工程復驗時對原不通過部分的抽樣比例按本規范7.1.12條的規定執行。
2) 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根據驗收結論提出的建議與要求,提出書面整改措施,并經建設單位認可簽署意見。
8.4 工程移交
8.4.1 竣工圖紙資料歸檔與移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后,設計、施工單位應按下列要求整理、編制工程竣工圖紙資料:
1) 提供經修改、校對并符合8.2.1 條第7 款規定內容的驗收圖紙資料。
2) 提供驗收結論匯總表8.3.4 及其附表(含出席驗收會人員與驗收機構名單)。
3) 提供根據驗收結論寫出的并經建設單位認可的整改措施。
4) 提供系統操作和有關設備日常維護說明。
2 設計、施工單位將經整理、編制的工程竣工圖紙資料一式三份,經建設單位簽收蓋章后,存檔備查。
8.4.2 工程移交。工程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并有整改措施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有專人負責操作、維護 ,并建立完善的、系統的操作、管理、保養等制度。
2 建設單位應會同和督促設計、施工單位,抓緊“整改措施”的具體落實;遇有問題時,可提請相關部門協調、督促整改的落實。
3 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履行維修等售后技術服務承諾。
目 錄
第四章 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6
4.2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6
"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7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8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8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8
4.3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8
"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9
Ⅴ 重點目標防護設計...................................................................................9
Ⅵ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9
4.4 重要物資儲存庫安全防范工程設計............................................................10
"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10
4.5 民用機場安全防范工程設計......................................................................10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10
4.6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工程設計......................................................................11
"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11
第五章 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11
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設計..........................................................11
5.2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11
" 基本型安防工程設計.............................................................................11
Ⅲ 提高型安防工程設計.............................................................................12
第七章 安全防范工程檢驗.......................................................................................13
7.2 系統功能與主要性能檢驗..........................................................................14
7.3 安全性及電磁兼容性檢驗..........................................................................15
8.2 驗收條件與驗收組織..................................................................................15
1.0.1 安全防范工程是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的系統工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公民安全需求的迅速增長,迫切需要有一套規范和指導我國安全防范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作為指導工程建設和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及管理維護的基本依據。
1.0.2 由于安全防范系統使用場所、防范對象、實際需求、投資規模等的不同,對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很難做出統一的規定。本規范在總結我國安全防范行業20多年技術實踐和管理實踐的基礎上,將設計要求粗分為兩個層次,一是一般社會公眾所了解的通用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居民建筑)的設計要求;二是直接涉及國家利益安全(金融、文博、重要物資等)的高風險類建筑的設計要求。這樣做既體現了公安工作的社會性,又體現了公安保衛工作的特殊要求,便于本規范的實施和監督。
1.0.3 、1.0.4 安全防范工作,是公安業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安全防范行業有著與其它行業不同的某些特殊性,必須遵循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防范風險,確保社會和公民的安全。因此,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應與相關工程同步實施,而工程驗收應獨立進行。
1.0.5 安全防范工程除實體防護工程外,主要是電子系統工程。由于現代通信技術、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發展很快,日新月異,而安防系統建成后需要有相對穩定的使用期。因此,系統的設計必須具有開放性、可擴充性和使用靈活性,以便系統的改造和更新。
1.0.6 安全防范技術是一門多學科、多門類的綜合性應用科學技術。本規范旨在為工程建設單位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的基本依據。工程建設中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本規范實施的基礎。因此,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不僅要執行本規范,還要執行其它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二章 術語
2.0.5 本規范所指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不同于一般的工業電視或民用閉路電視(CCTV)系統。它是特指用于安全防范的目的,通過對監視區域進行視頻探測、視頻監視、控制、圖像顯示、記錄和回放的視頻信息系統或網絡。
2.0.7 在安防技術界和智能建筑界,通常將該系統稱為“巡更系統”。“巡更”是一個古老而傳
統的用語,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應賦予其新的內容。根據該系統的本質特征,本規范將其稱為“電子巡查系統”。
2.0.8 將停車庫(場)管理系統作為安全防范系統的一個子系統,是安防技術界和智能建筑界在多年實踐中達成的一種共識。“車輛”作為移動目標的一個代表,其安全防范工作已納入
“技術防范”的對象之中。這樣做有利于社會治安的穩定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
2.0.10 在建筑智能化系統中,綜合管理系統習慣上
稱為IBMS,其中的安全防范系統的管理系統,通常稱為SMS(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這里的安全管理系統也可稱為綜合報警安全管理系統(genericsecuritymanagementsystem),它是指在安全防范系統中,對其各子系統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集成系統(包括硬件和軟件),它除提供報警信息服務外,還可利用網絡的信息資助提供其它的綜合信息服務(如物業管理、社區醫療、網上購物等)平臺。
2.0.13 安全防護水平,是一個定性概念。需要在系統運行一定時期后(例如一年、兩年),對其防范效果做出綜合評價。由于它所涉及的因素較多(包括人防、物防、技防及其它方面),需要建立一個比較科學、比較完備的評價體系。
2.0.19 人力防范(人防)是安全防范的基礎。傳統的“人防”是指在安全防范工作中人的自然能力的展現。即:利用人體感官進行探測并做出反應,通過人體體能的發揮推遲和制止風險事件發生。現代的“人防”是指執行安全防范任務的具有相應素質的人員和/或人員群體的一種有組織的防范行為,包括高素質人員的培養、先進自衛設備的配置、以及人員的組織與管理等。因此,本規范所稱的“人防”與“人民防空工程”所說的“人防”不是一個概念。
2.0.30 抗易損防護,即防護的抗易損性。它是系統及其所用設備的可靠性、安全性、耐久性和抗破壞性等的綜合體現。本規范將其作為系統設計的一項原則提出,意在提醒設計人員在進行系統設計和設備選型時,要注意抗易損防護。
2.0.32、2.0.33 監控中心、報警接收中心
在社會公眾看來,凡是能夠接收報警信息并做出某種反應的“機構”都可稱為報警接收中心。但在法律層面上,只有公安機關接警中心才具有法定的接處警執法功能。本規范根據我國國情,將不具有執法職能的各類“接處警機構”,一律稱為“監控中心”(可能有多級);而將公安機關這樣的接警中心,定義為報警接收中心或接處警中心。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3 由于通信技術、電子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十分迅速,經常會推出一些新產品(包括硬件、軟件)和新技術,而安全防范系統設備不同于一般的家用電器和信息設備,它必須安全、可靠。因此,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不能盲目追求先進、時髦,而應采用那些經過實踐考驗證明是先進而成熟的技術,經過嚴格的質量檢驗或認證,證明是性能可靠且性能價格比較高的產品或設備,以保證安全防范系統全天候、24小時的正常運行。
3.1.4 我國加入WTO以后,國家對符合WTO/TBT 五項正當目標的產品推行強制性認證制度,大多數安防產品列在其中。因此,本規范規定,安全防范系統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和法規的要求,屬于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必須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不屬于強制性認證的產品也應經相關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3.1.6 保證安全防范工程的質量,責任重于泰ft。安全防范工程具有與一般工程不同的特點和要求,根據20多年來我國安防工程建設的實踐,本規范認為執行以下程序對保證工程質
1 工程程序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的相關要求。基本程序見圖3.1.5(圖中帶*號者為重點)。(圖3.1.6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表,請詳見《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第25 頁)
2 工程主要環節要求
1)工程立項與可行性研究。
安全防范工程申請立項前,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工程正式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建設單位(或委托單位)編制。
2)工程設計任務書的編制。
建設單位根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程設計任務書,并按照“工程招標法”進行工程招標與合同簽約。
設計任務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任務來源;
——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要求;
——應執行的國家現行標準;
——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工程項目的內容和要求(包括設計、施工、調試、檢驗、驗收、培訓和維修服務等);
——建設工期;
——工程投資控制數額;
——工程建成后應達到的預期效果;
——工程設計應遵循的原則;
——系統構成;
——系統功能要求(含各子系統的功能要求);
——監控中心要求;
——建設單位的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接處警反應速度;
——建筑物平面圖。 3)現場勘察。具體要求見3.2 節。
4)方案論證
工程設計單位應根據工程設計任務書和現場勘察報告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完成后必須組織方案論證。方案論證由建設單位主持,業務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設計單位及一定數量的技術專家參加,對初步設計的各項內容進行審查,對其技術、質量、費用、工期、服務和預期效果做出評價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由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落實后,方可進行正式設計。
5)工程檢驗。具體要求見本規范第7 章。
6)工程驗收。具體要求見本規范第8 章。
3.2 現場勘察
3.2.1 本規范所稱的“現場勘察”有別于工程建設界泛指的“工程地質水文勘察”,僅指進行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前,對被防護對象所進行的、與安全防范系統設計有關的各方面情況的
了解和調查。現場勘察是設計的基礎。因此,在進行安全防范系統設計之前,進行“現場勘察”是必要的。對于新建工程或無法進行現場勘察的工程項目,可省略。
3.2.2 現場勘察的具體內容依防范對象而定,一般應包括:地理環境、人文環境、物防設施、人防條件、氣候(溫度、濕度、降雨量、霜霧等)、雷電環境、電磁環境等。本規范條文中所列項目并不要求每項工程都要全項勘察。
3.3 設計要素
3.3.1 安全防范系統的三種組建模式的劃分,旨在為設計者提供系統集成設計時三種不同模式的參考。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安全防范系統的規模、集成深度和廣度也在不斷變化。“一體化集成”的模式,將會是未來安全防范系統發展的方向。
3.3.3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作為安全防范系統的一個子系統來設計,主要是考慮到智能大廈、智能小區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上的需要。因為車輛的安全也是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一個社會熱點問題,把車輛存放時的安全問題納入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之中,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
安全防范系統的其它子系統,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場所或特殊情況下,設立的某些直接或間接用于安全防范目的的防范系統。比如機場、車站、碼頭,大型集會和活動場所需要設立的防爆安全檢查系統、人員識別系統、特殊物品識別系統、應急疏散廣播系統等。
3.5 安全性設計
3.5 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性,包括自然屬性的安全和社會人文屬性的安全兩個層次。自然屬性的安全一般是指系統(包括其所用產品)在運行過程中能夠保證操作者人體健康安全和設備本身安全的技術要求,如設備的防火與防過熱,防人身觸電,防有害射線和有毒氣體,防機械傷人(如爆炸破裂、銳利邊緣、重心不穩及運動部件傷人)等;社會人文屬性的安全通常是指設備和系統的防人為破壞、信息的防人為竊取和篡改等技術要求。
3.6 電磁兼容性設計
3.6 安全防范系統的電磁兼容(EMC)設計包括電磁干擾和抗電磁干擾兩方面內容,涉及設備選型或設計、傳輸介質選擇和傳輸路由設計等多個環節,內容較多,難度較大。鑒于“安全防范系統電磁兼容技術要求”行業標準正在制定之中,本規范對安全防范系統的電磁兼容設計,只提出了原則要求,旨在提醒系統設計者要重視電磁兼容性的設計,特別是對設備的電磁兼容要求。安防系統所用設備基本上屬于電子信息類設備。對設備的電磁兼容性檢驗,以前執行的是GB6833系列標準,現在執行的是GB/T17626系列標準。這些標準是:《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GB/T17626.2、《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GB/T17626.3、《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GB/T17626.4、《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 擾度試驗》
GB/T17626.5、《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
GB/T17626.11。試驗的嚴酷等級根據系統或設備所處的電磁兼容環境和實際需要,由建設方和設計方協商確定。
3.7 可靠性設計
3.7 在理論上,所謂可靠性,是指產品(系統)在規定條件下(使用條件=工作條件+環境條件)和規定時間內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定量表示可靠性的數學特征量很多,本規范采用其最常用的特征量——平均無故障時間MTBF(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作為衡量系統(產品)可靠性的技術指標。在進行系統功能設計時,需同時考慮系統的功能、性能指標與可靠性指標的相容問題,避免盲目追求過多的功能、過高的指標而犧牲系統可靠性的傾向。 系統的可靠性問題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難以在短時間內用簡單的方法進行定量測試。本規范重點強調的是設備的可靠性和系統的可維修性與維修保障性。
3.9 防雷與接地設計
3.9 安全防范系統的雷電防護設計,也是系統安全性設計的重要內容。對于固定目標而言,安全防范系統常常是以建筑物或構筑物為載體的,因此做好建(構)筑物本身的雷電防護是安全防范系統雷電防護的基礎和前提。然而,由于安防系統在本質上是一套電子信息系統,因而除了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之外,安防系統重點關注信息系統的雷電防護問題。在理論上,建(構)筑物防雷與信息系統防雷有著不同的性質和內容。對信息系統的雷電防護問題,國際標準化組織(如IEC)和我國的雷電防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都在組織專家制定相關標準。本規范提出的防雷設計要求,主要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 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我國安全防范系統遭受雷擊損害的實際情況提出的,設計重點應放在監控中心的防雷與接地設計。
3.13 監控中心設計
3.13 安全防范系統的監控中心,是系統的神經中樞和指揮中心,除了監控室自身的安全防范要求外,本規范對監控室的環境問題也提出了要求,旨在提醒設計人員要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按照人機工程學的原理和環保的有關要求,為值班人員創造一個安全、舒適、方便的工作環境,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或減少由于人的疲勞導致的誤操作或誤判斷而造成系統的誤報、漏報或其它事故。
第四章 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4.2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4.2.2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是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的高科技系統。信息流的安全性將直接關系到安全防范系統的正常運行和效能的發揮。技防系統的自身防護包括對外來直接侵犯的防護,同時也包括通過信息網絡的隱蔽入侵和破壞。不僅要保護有形的物質載體的安全,防止
有形的入侵破壞、盜竊、非法拷貝等犯罪,更要防止無形的竊聽、窺視、改寫等隱性入侵對安全防范系統信息網絡、中央控制系統的破壞。因此,從長遠和發展的眼光來看,應綜合考慮人、物、資金、信息四方面的安全。設計時應當區分物流、人流、車流、信息流的內部流向與外部流向,確定內外流向的動態界面和管理方式,進行全面綜合的防護。
在文物、博物館系統博物館類建筑的設計、建設、運行中,確立安全防范系統第一和報警優先的地位、技防系統的信息網絡、中央控制系統不宜與其他系統共用或者物理連通的原則是必要的。當出于非技術原因,其他系統與技防系統實現物理連接時,應通過安全控制網關等裝置。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安防工程的設計要根據建筑與環境特點,分層次、分縱深、界線分明。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建筑與其他建筑聯體建造時,水、電、風等設備設施通常采取共用方式。但為了保證文物博物館高風險單位的安全性,同時考慮安全防范系統的保密性,文物、博物館單位的安全防范系統應當單獨設置、單獨建設。
安防系統至少應當具備一套獨立于公共通信系統的專用雙向通信系統。可以是無線對講等技術形式。
4.2.3 博物館是對公眾廣泛開放的場所。安全防范系統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打結合的原則。在建設文物、博物館類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統工程時,要為打擊刑事犯罪創造條件,起到提前預警、爭取處警時間;延緩非法活動、縮小和分散被破壞范圍;及事后追溯、查證的作用。盡可能地將入侵行為制止在外圍區域。特別是加強對文物通道的防范,加強舉行重大禮儀活動時的秩序管理。
為了保證重大禮儀活動的需要,博物館的入口、衣帽間等宜準備可移動的防爆安檢和處理裝置。
實體防護是文物保護的重要措施,在安全防范系統工程中應優先采用。在工程設計中應進行現場勘察,對建筑的實體防護能力進行評估,并提出必要的建議。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2.4 按照縱深防護原則,周界包括了建筑物外監視區的邊界線、建筑物內不同防護區之間的邊界線和警戒線。例如監視區與防護區、防護區與禁區、不同等級防護區之間的區域邊界線。
4.2.6 為了防止被脅迫等意外情況,出入口控制裝置宜與監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統聯網,保證監控中心可以針對不同出入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置。
出入口控制系統宜配合相應的物防、人防措施,有效地阻止多人跟進現象的發生。
4.2.7 文物卸運交接區允許不是單獨專用區域。但凡是作為文物卸運交接區使用的,則必需按照文物卸運交接區的安全要求進行設計。
文物卸運交接區是文物停放、卸運、點交的重要區域,各單位人員交叉、人車物交錯、文物逗留時間較長,是事故多發的高風險部位,必須設計為禁區。
4.2.8 文物通道中文物處于動態狀況,安全控制相對薄弱。防護措施必須有所加強。
4.2.9 復合入侵探測器,只能視為是一種探測技術的探測裝置。
4.2.11 監控中心是安全防范系統的核心部位,是接警、處警的指揮中心,必須設為禁區。按照有關法規,博物館的安全保衛工作由專職的保衛部門實施。因此,一級防護的安全
防范工程要求監控中心獨立設置。不能與計算機系統、建筑設備監控(BAS)系統合用機房。由于安全防范部門的職責是對整個博物館的所有安全問題統一管理,通常包括了安防和消防
二大任務。因此安防監控中心可以與消防系統接處警中心共用一室。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4.2.15 二級防護安防工程可以采用出入口控制裝置或非電子的身份識別裝置。
4.2.18 二級防護安防工程監控中心也不應與其他控制室共用一室(消防除外)。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4.2.20可以采用非電子的身份識別裝置。
4.2.22 可以采用非電子的身份識別裝置。
4.2.24 三級防護安防工程在外圍整體防范能力較低的情況下,展廳、重點防護目標與重要防護部位的局部防范能力應該采用物防或者技防措施加強。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2.28 博物館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當采用多鍵盤、全矩陣切換控制模式,保證對多路攝像信號具有實時傳輸、切換顯示、后備存儲等功能。
4.2.29 有效證卡的數量必須保證相關人員一人一卡一碼。不允許多人共用一卡或者一碼。
4.2.30 博物館的電子巡查系統宜采用實時性強的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
4.3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4.3 本節是現行國家標準《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GB/T16676-1996 的修訂文本,與公安部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2004是兩個配套標準。兩個標準解決了銀行營業場所如何劃分風險等級、對不同風險等級的銀行營業場所應采取的相應的防護措施的級別、不同防護級別的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中的主要技術要求。同時也對重點目標,如銀行客戶用于自助服務、存有現金的自動柜員機
(ATM)、現金存款機(CDS)、現金存取款機(CRS)等機具設備,以及對使用以上設備組成的自助銀行應采取的相應防護措施。
Ⅰ 一般規定
4.3.3 營業場所的高度、中度、低度三級風險區是交叉分散的,各區間有的有通道聯接,在設計時,對重要通道也應采取防范措施,同時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和業務發展,適當調整業務區的風險劃分。
運鈔交接區一般是指運鈔部門與營業場所交接現金尾箱的區域。
現金業務庫區是指現金業務庫房外的區域,庫房的安全防范建設應按照其它標準執行。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3.5 緊急報警裝置十分重要,主要用于銀行營業場所發生搶劫或突發事件時的快速反應,除運鈔交接區因一般設在公共區域不宜安裝外,其余高度風險區或個別中度風險區均應根據實際需要安裝一定數量的緊急報警裝置。
現金柜臺附近安裝的緊急報警裝置在與報警控制裝置聯接時,為提高可靠性,應至少占用2路以上的獨立防區。大型營業場所緊急報警裝置數量較多,尤其是現金柜臺,這時可允
許適當串接,但為防止降低系統運行的可靠性,同一防區回路上串接的數量應不多于4個。此處“營業場所門”是指營業場所對公眾開放、供公眾通行的正門。啟動聲光報警裝置
的方式可以設計成由專用緊急報警裝置直接觸發或由報警控制裝置進行觸發。
有線報警可以采用市話線、專線傳輸。無線報警可以采用無線報警系統、通訊機、移動電話等方式。
入侵報警一般宜采用有線方式,但也可以采用無線方式。
現金業務庫區因其重要性和特殊性,應重點防范,需安裝2 種以上探測原理的探測器,以提高可靠性。
各業務區安裝的攝像機品種、數量應根據現場實際需要選用。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除實時顯示重點部位的圖像供值班警衛人員監視外,更重要的是能將重點部位的有效圖像記錄下來,在需要時能重現現場圖像,供研究分析。因此回放圖像的質量是非常重要的。監視圖像質量好,記錄回放的圖像質量不一定好,因此,本款強調回放圖像的質量要求。
對現金柜臺作業面及客戶臉部特征的錄像即柜員制錄像,應以前者為主,兼顧后者。客戶的圖像主要應從入口處、柜臺外部作業面安裝的攝像機所取得的圖像來提取。設計時要注意攝像機安裝位置和選用焦距適當的鏡頭。視場范圍內照度偏低時,應加裝燈具,提高照度。
攝像機安裝位置要注意避開逆光,視窗要適當,以保證回放圖像能清晰辨別進出營業場所人員的體貌特征。
安裝聲音/圖像復核裝置,可以根據需要兩者都安裝,也可以只安裝其中一種。
“安全柜員系統”是指銀行營業場所柜員與客戶間采用音視頻技術和安全隔離傳遞裝置,完成銀行業務交易的一套綜合安全設施。
4.3.6 本條中的“適當”意指,根據營業場所的實際情況進行設計,不強求各區均安裝,但質量要求不能降低。
Ⅴ 重點目標防護設計
由于重點目標放置的場合較為多樣化,如ATM機可以放置在營業場所客戶區,也可以是穿墻式、離行式,甚至放在商場、飯店、賓館等公共場所,所以在設計時要因地制宜。對離行式ATM機建議采用報警聯動、通過遠程傳輸,由監控中心進行集中監控管理。
Ⅵ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3.21 “一級報警模式”是指按下緊急報警按鈕后,第一時間的報警響應在營業場所所在地區的公安“110”接處警服務中心。
“二級報警模式”是指按下緊急報警按鈕后,第一時間的報警響應在營業場所的“監控中心”,由值班警衛人員復核后再行處理。
無線報警的方式可以有多種,如無線報警子系統、無線通訊機、移動電話等。
4.3.22 根據被動紅外等探測器的步行測試方法,人體在探測區內,按正常速度(2~4 步/s)行走時,探測器應觸發報警。按每步0.8m計,則4 步為3.2m。再考慮到保險系數,因此定為5m。
高風險區中的客戶取款區的柜員制錄像主要是對現金交易過程錄像,需采用25幀/秒的記錄速度。其它風險區錄像是針對環境監控,只要保證每秒有數幀清晰圖像,就可以為偵察破案提供線索,因此記錄速度僅要求6 幀/秒以上。
4.3.24設置個人識別碼而不設置公用碼并能定期更換,是為保障系統的安全性。
4.4 重要物資儲存庫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一般規定
4.4.2 重要物資儲存庫安全防范工程防護級別應與其風險等級相適應,當受外界環境條件或資金限制,技防措施達不到本規范要求時,設計單位應提出相應的物防或人防措施,以達到要求的安全防護水平。
4.4.5 重要物資儲存庫大多位于偏僻ft區,一般雷暴日較多,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巖石(或砂石、土壤)電阻率,是為工程設計滿足防雷接地的要求提供依據。
4.4.6 重要物資儲存庫所處環境一般較為惡劣,工程設計時應充分考慮環境的因素,尤其是室外安裝的設備器材,一般應考慮防水、防潮、防塵、抗凍、防曬及防破壞等防護措施。
4.4.7 部分重要物資儲存庫儲存的是危險品物資,工程設計時應嚴格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技術標準,明確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防爆等級,電氣設備選型應滿足防爆要求。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4.10 防護區重要通道一般指防護區的出入口、主干道路交叉路口等;重要部位一般指儲存庫庫房門口、周界易入侵處等,工程設計時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用戶需求確定設置的具體位置。
4.4.11 重要出入口主要指防護區出入口、儲存庫出入口和監控中心出入口等,工程設計時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用戶需求確定設置的具體位置。
4.5 民用機場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5.26 入侵報警系統可采用多級報警管理模式。
4.5.29 為防止無關人員與非法人員進入機場控制、隔離區域,應制定內部工作人員出入相應出入口的管理制度。
4.6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4.6.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第169條的規定,鐵路車站按技術作業分為編組站、區段站、中間站;按業務性質分為客運站、貨運站、客貨運站。
由于車站建設一般采用一次規劃、分期建設、逐步完成的模式,因此為保證建設的系統性、連續性和完整性,安防系統工程設計應有用戶認可的系統冗余性、設備兼容性,以利于系統擴展時對功能與容量的要求。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6.8 鐵路要害部位的確定按照鐵道部《鐵路要害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5.1.3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標準由低至高分為基本型、提高型、先進型。其中基本型安全防范工程,必須符合對安全防范管理的基本要求,重點強調物防和人防的要求;提高型安全防范工程,增加了相應的技防功能要求和系統設備的配置要求;先進型安全防范工程,應為技防功能較齊全、系統設備的配置較完備、技術水準較高的安全防范系統。
三種類型安全防范工程的劃分,只作為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技術等級的設定,并不是評定安全防范工程防護水平的標準。對一個建筑安防系統的防護能力和防護水平的實際評價,將有另外的標準或規范來完成。
5.1.5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應按照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確定設防的區域和部位,工程設計者應根據項目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對本條所列的部位(或目標)、區域進行選擇,實施部分或全部的設防。
5.2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Ⅱ 基本型安防工程設計
5.2.5 周界防護系統是住宅小區的外圍防線,一般由實體周界(圍欄、圍墻等)和/或電子
及保安人員組成。圍欄的豎桿間距寬度不大于15cm,是考慮正常人側身不能鉆入的距離。圍欄1m以下不應有橫撐,以防止非法人員攀沿入小區。
5.2.7 住宅內安裝火災報警探測器的原則,應以國家現行消防規范為準。緊急求助報警裝置可納入訪客(可視)對講系統,也可納入入侵報警系統。
5.2.8 通信工具可以是有線通信工具或無線通信工具。有線通信是指市網電話或報警聯網專線;無線通信是指小區內無線對講機或無線移動通信手機。
Ⅲ 提高型安防工程設計
5.2.16 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的信息采集點(巡查點)與監控中心聯網,計算機可隨時讀取巡查點登錄的信息。對于基本型和提高型安防工程,其電子巡查系統可選用離線式;先進型的電子巡查系統應選用在線式,以便系統能對巡查人員進行實時跟蹤。
5.2.17 住宅內如已按消防規范安裝了火災報警系統,可不執行本條第4 款的規定。
第六章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6.2 施工準備
6.2 本節規定了實施安全防范工程應具備的條件,它包括:設計文件、儀器設備、施工場地、管道、施工器材及隱蔽工程的要求等。施工單位應對這些要求認真準備,以提高施工安裝效率,避免在審核、安裝、隨工驗收等工作中出現不必要的返工。
6.3 工程施工
6.3.5 本條對安全防范工程中各子系統設備的安裝提出了要求。特別對報警探測器、攝像機、云臺、解碼器、出入口控制設備、訪客對講、電子巡查、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