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身護衛
隨身護衛的概念
隨身護衛是貼身、跟隨;護衛是借助一定的力量,依法對護衛對象實行的保護和警衛活動。我國的隨身護衛行為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指隨身警衛,從政府行為的角度來說,是由國家專門機關執行的警衛工作,為保護國家首腦、政府官員所采取的各項警衛措施;另一方面指安全保衛行業的要人保護,是為了保護服務對象而實施的一些合法有效的保護措施的商業行為。例如,為了保護一些政府高官、商業巨頭、影視明星等知名人士以及證人的人身安全,免受騷擾、攻擊、綁架、暗殺等侵害,有償提供護衛的行為。本文所研究的就是這類商業行為。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隨身護衛屬于保安服務的一種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保安服務操作規程與質量控制(GA/T594-2006)》規定,隨身護衛是保安員維護自然人人身及其合法財產的安全服務業務。通過隨衛,為特定對象筑起一道安全屏障,使不法分子無法靠近特定人員及其工作生活區域,敏銳觀察和掌握周邊情況,加強預測和防衛,掌握護衛對象的活動情況,溝通聯系,落實安全措施,協助做好與安全有關的生活服務和醫療保健工作。
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公民對個人的安全需求也隨之提高,個人人身安全保護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先富階層”的日益增加,他們的自身安全需求十分強烈。隨身護衛以其專門為公民提供人身安全保護服務的特殊優勢,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彌補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不足。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必然導致對安全需求的多樣性。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管理人員等部分富有階層的人數劇增。富豪群體有可能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的侵害對象。然而,面對少部分人提出的特殊安全需求,相關的法律保護和法律救濟表現出明顯的滯后性,警力有限,在保護私人權益的某些領域,國家公權力出現了盲點。在這種社會背景下,由正規保安服務公司提供隨身護衛來保護私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可以彌補這項不足,使整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更加完善。
●與國外保安行業接軌。WTO的有關服務貿易規定已經將保安服務納入其中。當然,我國的保安服務公司與國外保安公司相比,大多還處于較低的層次和水平,質量上還有較大差距。國內的隨身護衛雖然魚龍混雜,但卻屬于高端保安服務項目。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跨國公司和貿易中涉及要人護衛的情況和需求越來越多,國內外商業精英、外企高官和演藝明星等群體出入境頻繁,對國內的隨身護衛業務從空間、質量和標準上都要求對接國際標準,甚至要經常配合國外保安公司或者要人保護組。這不僅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更是提高我國保安服務公司自身競爭力的必然要求。
●法制建設的必然結果。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入,對“公民個人利益”的保護成為必然的趨勢。公民個人的人身和財產的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隨身護衛作為保安服務公司的業務范圍之一,是我國社會法制建設日漸完善的一種標志。《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等都明確規定了隨身護衛的工作內容以及培訓要求,從理論和操作技能方面都有規范化內容。